如何才能做好贷款临期管理? 进嘴的总会小心点。我喜欢买临期的日化,沐浴露啊护发素什么的,而且贵的比较难卖容易临期促销。 可以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吗? 可以的,你在元旦前后去申请,最好还是找申请贷款时的业务人员,这样办起来会方便点,在重新计算后就可以了,但还是要问清楚,新的还款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再就是延长贷款期可能会涉及到违约金。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有规定吗 个人经营贷款有规定 个人经营性贷款一般做到贷款年限最长30年。如果是信用贷款一般长5年,无抵押经营性贷款3年。 此类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中小企业贷款,其业务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更高。因此,各银行一般只在经济环境好,市场潜力大,管理水平高,资产质量好,且个人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分支机构中挑选办理个人经营类贷款的经营机构。 我们通常所讲的贷款管理“四坚持”指的是什么? 贷款管理四坚持是:制度是信贷管理的根本,防控是信贷管理的核心,服务是信贷管理的前提,质量是信贷管理的生命线。 企业贷款如何管理 北京伟业担保公司 中业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营业地址(省、市、县)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税务证正、副本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工作履历(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 7.法人任职证明、法人简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股权结构(股东姓名、股东占比)、企业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净资产、总资产; 9.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介绍(主要说明业务开展方式,结算方式,产品在技术质量上的竞争力); 10.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完整的附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房产面积、购入价值、房产位置(省、市、县区); 12.最主要设备名称、最主要设备数量、最主要存货名称、最主要存货数量; 13.应收账款; 14.银行借款总额、其他借款总额; 15.本次贷款总额、用途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16.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住宅抵押、商铺抵押、工业厂房、企业保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的权属证明);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7.贷款申请书; 18.企业决定申请贷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9.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0.基本账户开户行。 个人商业贷款年限可以更改吗?
贷款年以更改。比如当初贷款年限为20年,为了少支利息,可以与银行协商将贷款年限缩15年或者10年。 银行要根据已贷款期间的每月还款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估,如每月都能够按时还款无拖欠且个人信用资质无不良记录,银行是可以为其办理缩短变更还款年限的。贷款年限减少也就是相当于通过提前还贷的方式来缩短自己贷款的年限和贷款的本金部分。
扩展资料: 针对续贷业务,《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包括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信息,确保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内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加大贷后管理力度。 做好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财务及资金流向状况,提高对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等。 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地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续贷、年审制贷款和循环贷款等创新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合同等配套文件,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参考资料:人民网-银监会-合理设定贷款期限 减轻还款压力 贷款管理基本原则 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 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 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 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 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 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 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 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故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 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坪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但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 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认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 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的,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 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 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 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 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 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 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 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 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 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 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 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 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