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怎么样?
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2013-11-05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06B-2号-三层。 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002081798316T,企业法人刘靖,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威海市环翠区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3118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5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威海市环翠区信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信元通宝靠谱吗 拍照看看, 广州哪家按揭公司最好? 广州按揭公司哪家最好?最好的贷款公司要属于广州易泰按揭。按揭收费按1.2%,免担保,入押公证等费用,一次性收费,贷前不任何收费。自身资金雄厚,跟20多家银行合作,一站式贷款服务,安全、放心!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前景 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但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致使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要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如果说2003年与2004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分别是“井喷”和“低迷”的一年,那么2005年对于中国汽车市场而言,可以说是平稳发展的一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在这一年创下历史新高,总量达到570万辆,其中,轿车产量295.84万辆,年增长26.9%。 尽管去年我国汽车产销增幅较大,但是汽车消费主要还是靠现款支付的,仍有巨大的购车需求由于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银行对消费者汽车信贷支持的现状 2005年,对于不少准备买车的消费者而言,贷款购车越来越难了,这并不是因为银行贷款压力小,而是由于如果投放不当则可能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多。两三年前盛极一时的“零首付”提车,导致的是接踵而来的车贷大面积呆账、坏账。但是,在丰厚利润的诱惑下,商业银行并没有由于巨大的信用风险而彻底放弃这项业务,他们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他们也知道杯弓蛇影并不足取,从而在采取手段控制违约风险的前提下,他们恢复了汽车信贷业务。目前各家银行都提高了贷款审核力度,从而有效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监察力度。相比以前,现在从银行直接贷款购车的手续要繁琐的多。 其次,有些商业银行既想在汽车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又想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他们选择了与国外汽车金融巨头合作或者直接入股筹建汽车金融公司的做法,同时还有一些商业银行选择了与某个汽车生产商合作,。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目前的主要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外经验供我们参考,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信用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很多人由于其短期行为而违约,致使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在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各方面为改善这些问题作出的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5年11月表示,我国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3500万人的信息,涉及贷款金额2.14万亿元,目前2.14万亿元这个数据和我国相关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基本相当,意味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完全,将来这样个人信息系统涵盖的人群有望达到3亿人口,同时,农信社、外资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也将逐步加入这一系统。 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能否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根据此规定,实务中就存在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情况,这时如果企业又发生了贷款,就有这样一个问题,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大连市国税局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答复。 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此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企业资金需求量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投资全部到位的话,企业贷款额度应该比投资一部分没到位的情况下小,因为企业投资有一部分没到位,就会导致贷款额度增加,增加部分贷款额度与未到位的投资相当,这部分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应该视同投资者贷款来补足投资额,所以应看作是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行为,所以此利息与企业经营无关,应由投资者个人承担,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计算举例如下: 假设A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万元,7月1日又到位30万元,企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贷款4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 则: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40*7%/12*10=2.33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4)*40/40=0.933万元 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8)*10/40=0.233万元 2008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0.933+0.233=1.166万元 调增2.33-1.166=1.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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