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什么意思
这句话来自《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意思是要引导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保本保息)、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是不是不用还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仍需要偿还,只是涉及违法的网贷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网贷的其他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网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理解P2P网贷监管细则中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时这条还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和范围,这些规定都为界定关联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例如,合营或者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