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担保人用签字么6(不知情做了网贷担保人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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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6-15 19:40:2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贷有担保人吗?
第一,注解自己所提供担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做银行贷款,就要有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你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第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第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网贷,注意是网贷!作为担保人是不是必须由本人签字才有担保责任?其他什么短信验证,身份证都无效?
吓唬你的
堂弟贷了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作为了担保人,这下法院把我的一张银行卡冻结了,怎么办?
没打你电话核实吗?
网贷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
我和你有相同的经历2014年的时的初中同学向我2万元,说是给妈妈买房子,卖房的人急用钱价格特别合适,我当时刚刚结婚手上确实有钱,而且她爸爸死得早,我觉得她很可怜就借给她了,说好了的一个月就还钱,我催了好几次终于还了钱,之后几天我们就没怎么联系,直到有一天,她来电话说她之前买房子做了小额信用贷,需要提供几名亲友的联系方式,证明她不会潜逃,只需要如实回答就可以,也不用签字什么的,我就答应了,心想不借钱就好了,之后就是各种贷款公司的电话找他的,也有很多就威胁我,不还钱就找到我们家,但是也没人找来的,就是吓唬吓唬,我也曾经报过警,警察安慰我说咱们法治社会,只要你没签过字就没你什么事,之后的日子我就这样,一接电话问到我同学名字的时候,我就知道是贷款公司的电话,我就按静音把电话放在那,直到挂断再拦截这个电话号码来电,我儿子都三岁了现在还可以接到这种电话,有的时候我会耐心讲,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了,您好,某某法院起诉谁谁谁恶意逾期还款什么的,我就会说我认识谁谁谁,她是我的初中同学,我现在30岁了,13、4岁时的同学早不联系了,而且这种电话我接的多了去了,换成是你还敢打电话联系这种满世界借钱不还的同学吗?至此那边就默默的挂断了,我目前就处于这种状态,好好说人家懂了威胁你也没有用,就会挂掉的,放松心情,欠钱的又不是你,不用着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知情做了网贷担保人报警有用吗?
这不属于警务工作范围,给他人提供担保属于个人意思自治下民事行为,不知情可从民事上行为效力考虑处理问题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做网贷担保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

根据《中华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一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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