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借款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实体法,主要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等。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关于贷款的相关法律条文 适用债法和民法 国家对高厘贷有什么法律条文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人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 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22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当前借款方面最实际、实用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规范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 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