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镇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都有哪些,如何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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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8-27 11:50:2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都有哪些,如何解决融资难题?
12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1. 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2. 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3. 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4. 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5. 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6. 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7. 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8. 个人委托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项融资业务新品种——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1.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2.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3.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4.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5.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9. 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10. 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11.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12.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中小企业贷款的类型有哪些?

中小企业贷款总体来说分为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普通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主要来源是三个方面:

一、银行

特点: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信贷门槛高,限制资金使用范围,审批周期长,利息比较低。适合信用好,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和中长期资金周转支持。

虽然许多银行推出快捷贷款服务,但仍然无法满足普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比如: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推出的中小企业快捷贷款服务仍然规定资金使用范围,贷款时间仍然比较长。

二、典当行

特点:贷款手续简单,几乎没有门槛,不限制资金使用范围,最快可以当天放款,借贷方式灵活,但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典当抵押贷款主要是实物为抵押,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

适合普通的中小企业中短期的资金周转。比如:华夏典当行、民生典当等推出的中小企业贷款服务,都是2-3个工作日可以放款。大大方便了中小企业中短期资金周转。

三、民间借贷

特点:除了贷款利率最高,风险比较高,以信用为担保。其它特点基本和典当行一致。如汇富贷。在这里区别分开主要是由于前两种融资方式是国家法律许可,而民间借贷有很多是和法律打擦边球,需要注重鉴别。

扩展资料:

业务流程

1、企业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企业和担保主体(若有必要)的相关材料。

2、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企业的贷款申请经深圳发展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企业需要签订所有相关法律性文件

3、按照约定条件落实担保、完善担保手续。根据银行的审批条件和签署的担保合同,如果需要企业提供担保的,则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的担保措施,并办妥抵押登记、质押交付(或登记)等有关担保手续,若需办理公证的还需履行公证手续等。

4、发放贷款。在全部手续办妥后,银行将及时向企业办理贷款发放,企业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合理支配贷款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金额
中小企业贷款总体来说分为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具体有哪些渠道呢?
一、综合授信
即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贷款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二、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三、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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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类型有哪些
就是用企业经营来贷款的。其他是没有的,或者是法人。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经济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及其支持政策是伴随着工业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步深化的,尤其是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革命使中小企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令人刮目相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个性化、差别化已成为时尚,再加上高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规模经济不再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唯一手段,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方式越来越被重视,这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为此,世界各国都顺应时代潮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其作为国家整个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美国的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健全。美国(1953年制定)的《小企业法》是规范联邦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关系的专门法规;《机会均等法》(1964)规定向小企业及想创建小企业的个人提供资金援助;《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规定,美国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的竞争情况报告;《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在签订研究与发展项目合同时,小企业必须占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联邦政府有10个机构的研究与发展预算超1亿美元,必须执行“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将其授予小企业研究与发展经费逐渐提高预算总额的1.25%。此外《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等,这一系列法律为美国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最先在政府内设立管理小企业专职机构的国家。美国参众两院都设立“小企业委员会”,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厅),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任命,且必须得到参议院认可。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十大城市设立地区分局,在分局下面再设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机构。

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主要职能是:①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②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培训、信息支持。③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④宣传与维权。在SBA的一系列政策中,金融措施占有较大的比例。仅1992年一年,SBA提供的信用担保件数就达18853件,总计金额为45亿美元。

目前,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115处办事处,其中地区办事处53个,地方办事处62个。小企业管理局系统共有工作人员约5000人。不但如此,小企业管理局还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小企业的网络系统。系统中的主要组织有:

一是小企业发展中心(SBIX)。以大学为基地,向小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二是退休经理服务团(SCORE)。由13000多名退休的志愿人员向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举办讲座、研讨会、疑难问题的诊断等服务。

三是开发公司计划。现有502家地方开发公司和613家注册开发公司。前者提供小额贷款,每年约有100多笔、几千万美元;后者每年向上万家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约20亿美元。

四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它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资本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目前有SBIC近300家,经营业绩良好,美国政府投资每1美元于这项计划,可以增加税收110美元。

五是小企业研究所(SBl)计划。它是在520个大学举办的小企业咨询计划。

六是其他服务机构。还有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和13个“一站式资本店”等为不同领域的小企业服务。

3、美国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

美国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贷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直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②协调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③担保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从1980—1998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28万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410亿美元。

1982年国会通过的《中小企业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的11个部委必须保证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2.5%投向中小企业,以资助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向小企业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

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公共采购)在西方国家已实行200多年,以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采取了派驻“采购中心代表”、分包专家、建立电子计算机控制的供货人自动系统等措施使小企业能得到更多的订货。

根据上述原则,在总承包合同(初级合同)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搁置购买”即小企业管理局在参与合同招标时,事先选出适合于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等待小企业投标。二是“拆散购买”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这样就可以让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合同。三是“颁发能力证书”即指如果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而拒绝给予小企业合同,小企业可以请求小企业管理局的帮助。小企业管理局中具有工程技术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将处理此类问题,向政府购置机构提供有关申请企业情况的报告,表明其能力。

由于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总额中占有一定份额。1996年在联邦政府2000亿美元的采购合同中,中小企业所接合同金额411亿美元,占20%以上。此外,还有约250亿美元,占12—14%是作为接受政府订货的大企业的分包企业给予小企业的。

6、税收减免

美国实行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总的方向是,对小企业的税收越来越优惠,特别是对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不断增强。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

(二)日本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日本40年代以来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立法,先后制定了50多种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因此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种类多样,内容细致,如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就是通过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有关法律《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中小企业措施法》、《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承包振兴法》、《大规模零售店法》、《部门调整法》等,从方方面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中小企业适应环境变化,在变化中健康生存发展。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日本有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1948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业厅,是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还有:

在全国9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产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建立了5家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稳定审议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

日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中小企业课(都、道、府、县都设立中小企业课)和相应的各种审议会。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承包企业振兴协会”、“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等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联合,开展经营诊断等。日本民间社团的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团体有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

3、信贷优惠

日本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政府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信贷资金。 1984—1988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平均每年贷给中小企业的专款大约为5.1万一5.5万亿日元;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平均每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净增额约为六七千亿日元。这些贷款的条件均较为优惠。

4、税收政策

日本在税法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特别措施主要有:①减轻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37.5%。而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 37.5%的税率征税。此外,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 27%征税。②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在日本的法人税法中,规定按债务比例每年积累的债务准备金作当年的坏账,次年的所得。而中小企业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可提取16%作为积累。③促进创业、促进技术高度化的税制。对于新开业所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④固定资产税的特别处理。对企业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对中小企业共同利用的机械装置,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

此外,在消费税纳税、取得不动产、继承事业、促进研究开发、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废物利用等等许多方面都采取了优惠税制。

5、临时补助金政策

补助金制度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因此,比税收制度更直接、更鲜明地体现政府意图,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援助。

如1996年度实施的补助金政策有如下几点:①支援开发,引入高新技术,促进技术交流,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0.31亿日元。②支援开辟新事业,支援新建合伙企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0.96亿日元。③支援创设有关情报信息化的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31亿日元。④为小企业改善经营,开发海外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57.46亿日元。⑤为促进小企业共济制度,防止破产,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65.95亿日元。⑥提高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水平,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30.55亿日元。

日本可以说是实施各种补助金最多的国家,每年都有200多项政策规定。

(三)德国

1、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德国政府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各州也设立了类似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事务。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是:负责研究小企业的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

2、利用中介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德国政府采用资助和减免营业税的办法,鼓励中介机构的发展,德国的各种中介机构已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德国政府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计划,都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①财政援助。德国政府把财政援助作为中小企业促进计划的主要支柱。财政援助的主要措施是信贷担保和带补贴的贷款。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银行和机构通过发行公债设立。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建议,提供贷款申请的鉴定和评估。财政支持的第二种办法是给新建企业以贴息贷款。②培训。德国中小企业促进计划把年轻人的初始(启蒙)培训和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进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培训学校部分经费由国家政府给予资助。③咨询服务。近年来,德国政府出资在商会和某些协会雇用了 540位顾问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服务,联邦经济部给予每位顾问的财政资助一年约2.5万美元,每年总支出1300万美元,地方政府承担与国家部门相同的另外50%。

3、税收政策

联邦政府规定:①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②对新建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③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德国的税法承认两种不同的盈利计算方法,一是大企业采用的“企业资产比较法”;二是对自由执业者和中小企业的“盈余核算法”,这种方法较有利于中小企业。

德国对合伙企业,自1993年起实行优惠政策有: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4.8万马克,对4.8万一14.4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在估定工商资本时,企业所得的免税额为12万马克。

(四)意大利

意大利被誉为“中小企业王国”,不仅是因为其中小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更因为其以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奇迹”,使意大利跻身西方七大工业强国之一。二战结束时,意大利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工业——农业国,经过50多年的发展,意大利已成为世界主要工业大国。这之中,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因此,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中小企业在意大利比在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对于资本积累不足、生产集中程度不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可以给予人们更多启迪。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作为对中小企业扶持制度化标志性的法律是1991年10月5日公布的第317号法律(著名的317/91号法律),即《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317/91号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

2、扶持方式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除了提供优惠贷款外,更多地采用减税的办法;另外,还实行资本项目直接补贴等办法。

(1)减税优惠。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给予的扶持越多。如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减税50%,雇员101—200人的企业,可减税40%。

(2)直接补贴。小企业联合体或联营公司,可获得资本项目补贴。

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投资,给予直接补贴,其款额同减税优惠额相等,列入资本项目。

(3)直接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国家对小企业高度集中、企业数目同当地居民比例特别高并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小企业工业区地带提供实际支持。

除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外,地方政权机构也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和鼓励。

(五)英国

80年代撒切尔革命后,英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经济中的中坚力量。英国历届政府都极为重视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为它们创造和维持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其扶持主要是宏观上的引导、服务,制定了长远规划及具体措施。

1、于中小企业立法

目前,英国已出台了11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防止大企业过度并吞中小企业形成行业垄断;二、保护小企业的发明专利;三、鼓励与促进政府实验室和大学的科研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让;四、解决企业之间债务拖欠和任意违约的问题,以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正常周转。

2、政府管理机构

70年代初,英国在贸工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间对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研究全国中小企业平衡发展问题;组织领导和安排对全国中小企业主的培训;领导并协调540家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67家主要郡和村镇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全国12所大学设立小企业人员培训中心;数以万计的由政府支薪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专家为中小企业服务。

3、扶持政策

从1997年7月开始,英国政府征收“暴利税”,用以资助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的失业青年,每招收一名工人,雇主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每周75镑的补贴。

(1)帮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英国政府正在执行一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12年长期计划,准备拨款84亿英镑用以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培训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开发。

(2)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通过政府的担保,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获得低于金融市场利率的长期贷款,差额由政府补贴。自该计划实施以来,政府小企业提供借贷担保约6万2千项、总值为30余亿英镑。目前英政府每月仍提供400多项这样的贷款担保。政府还给予拖欠贷款的中小企业6个月的信贷宽限。

(3)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的“3I”金融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3I公司经过评估,对中小企业在各个不同阶段都提供资金支持。资金可划分为种子资金、启动资金、发展资金、转换资金(收购其它股东出让的股份),以及在经济不景气时提供的援救资金和结构调整资金等。单项投资金额小至10万英镑,大到2500万英镑,甚至更多。

(4)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国际基金资助,以增强企业的产品出口能力。近年来仅英格兰地区就已经从欧洲基金获得4860万镑资金,用以帮助因缺少资金而无力出口产品的企业。英格兰获得的国际基金已超过5亿英镑。

(5)英政府各部门自身或会同主要银行等投资机构,设立了各项资助小企业发展的专项优惠贷款。如教育就业部的“小企业培训贷款”,小企业可最多借贷12.5万英镑,用于本企业的雇员培训开支。其它还有“刺激”、“精明”、“事业开创”等各种政府基金或优惠贷款,分别对新创建的小企业、小企业的技术革新、自我创业的失业人员,以及高新技术小企业给予支持。(
请问国家政策针对个人小型企业贷款有些什麼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1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8部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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