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贷款(所以《古兰经》的作者就干脆将收取利息归于不劳而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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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23 18:21:4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什么是伊斯兰融资
一、伊斯兰金融概览
  
  伊斯兰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体系,具有浓厚的宗教背景,遵照古兰经、圣训等伊斯兰教义。伊斯兰教提倡勤劳致富,鄙视依靠投机手段来获取财物的行为,认为人们应当保持诚实、勤恳、俭朴的作风,这也就从原则上排斥了赌博、投机以及投资任何可以抑制不确定性的金融衍生类工具等活动。因此,伊斯兰金融严格遵循“禁止利息、禁止投机行为、禁止投资于伊斯兰教义不允许的产业”等原则,并有专门机构对金融机构恪守教义情况进行监督。
  
  回顾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历程,从1963年成立首家伊斯兰银行,到2007年伊斯兰金融资产达到3000亿美元,伊斯兰金融发展迅速。在过去10年里,伊斯兰金融资产的年增长率高达10%~15%。事实上,不少金融中心已经在关注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机会。2006年6月,时任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公开表明,欲将伦敦打造成全球最大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允许各银行在英国销售伊斯兰金融产品并制订一系列措施,使包括符合伊斯兰法的储蓄账户和抵押服务合法化,香港政府2007年提出要大力发展伊斯兰金融,并于当年1 1月发行了首只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伊斯兰基金,而在2009年3月初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的建议。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我国正筹备在宁夏银行开展伊斯兰金融试点。
  
  由于伊斯兰金融的宗教背景,其产品也较为简单,主要有利润分享协议( Mudaraba)、股本参与协议( MusHarakah)、成本加利润销售合约(MurabahaH)、租赁合约(ljarah)、伊斯兰债券(Sukuk)、伊斯兰保险(Takaful)、商品货币化融资协议(Tawarruq)、制造加利润许可协议(lstisna'a)等八种产品。虽然没有复杂的金融杠杆和衍生工具,但这些产品覆盖了融资租赁、产品制造和销售、债券融资、保险等多个领域,旨在满足当地的金融需求,而其产品无一例外地遵循伊斯兰教义,对应实物资产,收益不是利息形式,而是设计成租赁收入或利润分成。
  
  二、伊斯兰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较
  
  由于篇幅有限,考虑到近期的迪拜世界的债务危机引发了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对伊斯兰债券(Sukuk)的讨论,本文将重点剖析一下伊斯兰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异同。伊斯兰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Sovereign)和公司债券( Corporate)。目前,马来西亚占据了伊斯兰债券市场的最大份额。以发行量计,全球67%的伊斯兰债券在马来西亚发行。2004年至2007年,全球伊斯兰债券发行呈稳步增长态势。
  
  从最基本机理上,应该说伊斯兰债券与传统债券是相似的,显著不同之处在于伊斯兰债券的持有人分享的是相关资产的收益,而非传统债券的利息支付责任。这种法律机制安排也许会让投资者感到困惑,下面笔者就“解剖麻雀”,以迪拜世界2007年5月发行的lSIN代码为030740815的伊斯兰债券为例,探讨伊斯兰债券的基本结构。
  
  该债券的利润分享方和债务人均为迪拜世界有限公司(DP World Limited),发行方和受托人为迪拜世界债券有限公司(DP World Sukuk Limited),发行规模为15亿美元,2007年发行,2017年到期,“预期税后年收益”6.35%。
  
  利润分享协议规定了利润的分享比例,受托人分得99%,利润分享方获得1%,再由利润分享方发放利润。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获得6.29%的收益率。有意思的是,受托人同意协议的前提是投资计划中的期望收益是可以得到的,但他们不以任何方式担保期望收益。发行人、联席牵头经办人、交易管理人也对利润分享协议资产的收益不负责。如果利润高于定期分配数额,受托人应退回超过的部分给利润分享方,作为利润分享方的激励费用。如果净利润没有达到定期分配数额,利润分享方将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流动资金,以确保在发放日受托人的资金足以支付定期的利息发放。
  
  利润分享协议自交割日开始生效,在201 7年7月2日债券到期赎回,或者201 7年7月2日前债券赎回当日终止协议。债券销售所得即为受托人和利润分享方的资本金,该资本金被投入到利润分享方制定的遵循伊斯兰教义的投资计划项目中。
  
  通过条款分析可以发现,伊斯兰债券在法律设计上引入了所谓”受托人”的概念,就是投资银行通常意义上的“特殊项目机构(SPV, Special PurposeVehicle)”,这与结构化的“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 Security)”是一样的。为了厘清两个SPV之间的异同,下面以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为例,进行具体比较。
  
  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主要由发起机构(国开行)、受托机构(平安信托)、贷款服务机构(国开行)、承销商(中信证券)、资金保管机构(中国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中债登)等组成。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设立一个专项信托。受托人向投资人发行该期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该期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证券的发行由主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来完成。信托有效期内,受托人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对于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该证券分为四档,分别为优先Al档、优先A2档、优先B档和次级档证券。其中,优先Al档5亿元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发行,A2档27.03亿元和8档3.43亿元采用利率基准+利差的浮动利率方式发行,次级档证券2.201 7亿元无票面利率,投资者获得收益账下和本金账下的剩余资金。
  
  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人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优先A档及优先B档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档证券在认购人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转让。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利益。
  
  通过对比迪拜世界发行的伊斯兰债券与国开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笔者发现,虽然两种证券在形式上都引入了SPV,但其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1)抵押资产的方式不同。国开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用于抵押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了受托机构,而迪拜世界发行的伊斯兰债券则采用“出售后租赁”的方式,卖方以固定价格出售特定资产给受托人,而后又回租,受托人可以分享抵押资产带来的利润。
  
  (2)抵押资产的结构不同。国开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由一篮子信贷资产组成,又根据其信用等级分为了四档,而迪拜世界发行的伊斯兰债券,其抵押资产为Mudaraba的所有资产,却并未细分评级。
  
  (3)发行人的义务不同。在资产支持证券中,由于国开行的资产实现了真实的转移,发行人对于债券的偿付不再承担义务,债券的持有人没有对发行人的追索权;在伊斯兰债券中,如果受托人(DP WorldSukuk Limited)的净利润没有达到定期分配数额,发行人将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流动资金,以确保其资金足以支付定期的利息发放。
  
  (4)利息的界定不同。国开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同级别的资产对应不同级别的利息,其利息是有保证的:而迪拜世界发行的伊斯兰债券中,任何人均不担保债券的期望收益,并且其利息来自于符合伊斯兰教义的资产投资的利润分成,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使用权让渡收益。
  
  (5)债券约束效力的不同。通过两种债券的结构图不难看出,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一系列条款的设计,包括引入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对债券进行动态全方位的监测:迪拜世界发行的伊斯兰债券虽然也引入SPV以实现资产隔离,但其SPV为迪拜世界的子公司,其职能主要是债券发行,契约的约束其实是形式大于实质,而伊斯兰教义才是真正的行为准则。
  
  三、伊斯兰金融的未来前景讨论
  
  受全球信贷紧缩,以及经济环境不利的影响,伊斯兰金融去年增长放缓,2009年新发行的伊斯兰债券规模萎缩达55%,至140亿美元;但2010年已计划及宣布发行的债券规模将逾450亿美元。这看似矛盾的数据引起了笔者对伊斯兰金融未来、乃至伊斯兰社会发展的深度思考。
  
  还是从迪拜债务危机说起。笔者前文解析了一支典型迪拜世界债券的债权结构关系,不难发现其实伊斯兰债券无外乎是在伊斯兰教义允许的范围之内,构建市场化的法律关系,进而解决世界金融主流融资模式的兼容性问题。这种中间路线未尝不是解决“伊斯兰民族融资习惯与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矛盾”的积极探索。从更宏观的角度上,以国际资本为依托的“迪拜模式”对伊斯兰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许会是深远的。国内很多学者把迪拜债务危机看作是”国家经济过分依赖房地产”的反面典型案例,而我们更愿意通过迪拜的发展模式,理解伊斯兰社会寻求自身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探索。
  
  截止到2009年底,世界人口约64亿人口中,穆斯林总人数是15.7亿,分布在204个国家和地区,占全世界的23%。地处海湾的伊斯兰国家由于天赋的石油资源,在过去几十年中积攒了大量的财富,形成了大规模的“石油美元”和“主权基金”,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但是,这种投资更多的还是以证券组合的形式存在并发展,伊斯兰的商业精英并没有直接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管理,伊斯兰商业文化对全球化的影响也没有随着财富所有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强。加之固有的地缘政治矛盾引发的局部战争,伊斯兰文明如何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成为21世纪最核心的国际问题之一。
  
  有人戏称,假若未来“西方基督教文明”和“东方伊斯兰文明”之间发出对抗,倡导中庸之道的“中华文明”将成为救世主。笔者姑且把这种“戏说”当作一种善意的提醒,而寻找文明冲突解决之道才是更现实的考量。其实,伊斯兰文明本身也是热爱和平的,而“伊斯兰”这个词系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顺从”、“和平”,指顺从和信仰宇宙独一的最高主宰“安拉”及其意志,以求得两世的和平与安宁。
  
  全球化是解决文明融合问题的最好办法。具体的妥协和努力需要来自文明冲突的两个方面,本文所讨论的所谓”伊斯兰金融”,就是这种融合的具体体现,是传统伊斯兰融资体系适应全球化经济下的一种新模式探索;迪拜就是地缘位置的交汇处,以英国银行为主体的西方现代金融体系和以迪拜酋长国主导的企业集团,共同构建迪拜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梦想。逐渐成熟的西方现代经济学体系、现代金融学理论和市场经济制度,必将是21世纪全球化的主流,已经创造了过去半个世纪全球人类生活水平大跃进的奇迹,伊斯兰社会当然可以借鉴。
  
  始自19世纪的所谓的“伊斯兰现代主义”,就是伊斯兰世界内部,以宗教改革为基本内容的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思潮。伊斯兰现代主义主张对伊斯兰教实行某种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主张在坚持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前提下,使宗教和科学、信仰和理性相协调;主张采用新的思想和科学方法,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弊端进行适度的改良。笔者期待着伊斯兰现代主义能够促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和成熟,促进伊斯兰社会更好地融合到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
  
  回到迪拜的具体发展模式讨论,笔者不得不承认在具体操作上,“迪拜模式”确实在环境保护、特别是淡水采集上,有持续性发展的问题,而且过度依赖举债融资和房地产支撑经济。但是,迪拜模式中对非伊斯兰世界开放的投资环境,以及不依赖石油资源为基础的长期发展设想,应该值得国际社会的肯定。毕竟,石油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整个伊斯兰世界都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作为全球化的受益者和倡导者,中国也应该鼓励这种积极的新模式探索,鼓励文明间通过交流而彼此接受。
穆斯林金融体系和伊斯兰金融是什么关系
伊斯兰金融是指按照伊斯兰教规定处理金融事务,即禁止利息,而伊斯兰金融体系指以伊斯兰金融思想建立的体系
伊斯兰金融会代替西方资本主义金融制度吗?
伊斯兰教徒一般都排斥西方的银行,为伊斯兰教徒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的目地就是想赚他们的钱,其本身并没有脱离原有的金融体系。
伊斯兰银行不能收取利息?那他们的银行到底是如何盈利的?

因为伊斯兰银行主要是由伊斯兰教的人创办的,而伊斯兰教的人是信仰真主安拉的。而又因为伊斯兰教的最高教义就是《古兰经》,而《古兰经》里面则规定收取利息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后来伊斯兰教的教徒所创办的所有银行几乎都是不收取利息的。

因为《古兰经》是在以前的背景下书写的,而以前的时代的人们是非常看不起那种不劳而获的人的,还有就是那些放高利贷的人在当时是被人们所厌恶的。所以《古兰经》的作者就干脆将收取利息归于不劳而获的行为。所以后来就有了伊斯兰银行不收取利息。

就算《古兰经》说收取利息是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是违法饿行为,所以现在的伊斯兰银行几乎就是靠这些来盈利的。在这其中还有两个盈利的手段是被允许的。

其中一个有很大盈利的就是通过股权来分担风险。因为伊斯兰银行也有一些贷款项目,但是由于他们是不收取利息的,但是他们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让一些企业成为股东,在分享利益的同时,也分担了很大的压力。这对于银行来说也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一旦其中一个股东破产,那么银行就会损失惨重。

而第二个盈利很大的就是靠溢价来赚取中间的差价。就比如一个企业想要购买一些货物,但是他当时没有资金。那么他就可以去银行让银行帮他购买,但是当这个企业还钱的时候,银行就会在原来的价钱上增加一些。

所以说虽然伊斯兰银行没有收取利息,但是这个银行只是将利息变成了另外一种方式而已,所以说要学会变通。


伊斯兰如何看待高利贷?
自人类出现在地球上以来,总有两种经济体制:一种基于正义和公正,另一种基于剥削和非义。

第一种观点要求建立一种既不存在资本家和挥霍者,也不存在被剥夺了吃穿住等基本生存条件的贫穷者的经济体制。它需要一个中正的道路,其中人们的自然经济条件可能不平等,但是人人平等享受生存的权利。这种体制绝非赞同人人有平等的生活方法,但是它认为有必要向所有人提供生活基本需求,人人都必须享受凭才能致富的权利和机会。

第二种观点把人类分成了两种,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这种体制中,第一种人自认为天生去统治,第二种人则应该天生去服务和受统治。第一种人有垄断财富的专权。他们不惜一切手段,无论合法与否,累积财富,毫无保留或公正地享受安拉的恩惠和慈悯。相反,另一种人只为他们服务,并被剥夺了连动物都享受的基本生存权。在这种体制中,没有人敢改变穷富人之间的不平等和经济鸿沟。这种体制的后盾是以剥削贫穷人的劳动收入为生的资本家。为了保持其地位,他们策划了最适合他们、自动为他们提供和保持亿万富翁机会的这种经济体制,其他人是他们的顺从仆人。这种体制以利息形式和利润经济形式运行。

利息是经济体制稳定运行的必备手段吗?无息经济体制能更成功地运作吗?这些问题需要有说服力的和科学的答案。

《古兰经》提供了清晰明了的答案。它宣布高利贷、利息、加价、定息为安拉的指责,称之为维持残忍经济体制的最严厉的剥削。事实上,基于商业的利息难以繁荣,注定要失败。根据《古兰经》,财富,天课和施舍取自于它,注定要增长和繁荣。《古兰经》毫无保留地揭示,基于利息的商业不会成功;财富注定在增加。

以利息做交易的人实际上在向安拉及其使者宣战,针对安拉及其使者的战争决不会胜利。在这种战争中,我们的失败已成定局。除此外,利息和高利贷不仅字今世中是一种指责,而且在后世也是一种指责。吃利息或高利贷的人在清算日像这些人站起:“whom the devil by his touch has driven to madness”

伊斯兰的使者也反对高利贷,他说:“高利贷有七十多个门,最小和最近的门是当众乱伦母亲。”他还说,一卢布的利息(高利贷)与更多的利息一样,同样也受到唾弃。

安拉是我们的护佑者、主宰、造化者和养育者,他爱我们胜于母亲爱其子一千倍,因此问题“无息经济体制能成功地运作吗”是无稽之谈。提这种问题实际上是对安拉的经典《古兰经》的挑战。这种问题也意味着:安拉不明白利息的重要性、无知地定之为非法。而且,他的使者也不知道利息(苏德)的用途和重要性。换言之,当代经济学家的知识和经历比安拉的使者的知识和经历更丰富。

然而,无论人们的思维和意识如何,我们必须用合理的和科学的论据回答问题“无息经济体制能成功运作吗。”

当然,这需要付之于实践。现行社会流行的体制已经在人们心中扎根,人们不会轻易采纳新体制,甚至难以抛弃在心中扎根的错误体制。用新体制取代错误的或旧体制确实有困难,但我们都不自觉地认为旧体制,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而新体制,即使正确,也是错误的和不可行的。

除此外,我们要不厌其烦地研究在废除旧体制中困扰我们的困难。我们只批评引进新体制的思想。假若我们认为以新体制代替旧体制是不可行的,换言之,它意指我们剥夺了别人自由思考和研究的权力。假若与资本主义对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能在较短时期内运行,那么与利息经济体制对立的天课、施舍的体制肯定会成功运作。

用新体制代替旧体制确实非常困难。其实并非人人都能实施之。要产生这种变化,需要强健、奉献、果断、有使命感和尽职尽责的人。这种人必须拥有不懈努力、开拓思维和渴望建设性变化的武器。

众所周知,体制难以用笔墨或言词改变,而是需要持之以恒的合理行动。首先要废除基于高利贷或利息的经济体制,采纳最适于我们的经济体制。开始时我们肯定会遇到困难,但是我们应逐步克服这些困难。假若我们肯定旧体制是残忍和非自然的,新体制是公正,并与我们的需要、思想一致,那么应该把它交给真正这样想,并有以新替旧的思想和能力的人。改革需要行动,只靠语言和笔墨很难带来根本性变化。

要采取的首要措施是禁止基于高利贷和利息的一切商务活动。只要财政基于利息,没人愿意提供无息贷款。当银行确保给储户提供利息时,没人会冒险去经商。在有了利息保证下,没人会按合资和参股或按损益经商。

而且,当银行给储户提供固定和保证的利率,政府允许基于利息或高利贷的贷款时,那么谁愿意帮助政府呢?正如在使者时代前往塔布克战场时那样。除此外,当政府支持基于利息的经济体制,而不关心人民的基本要求和失去了公民的信任时,它怎能希望人民的财政帮助和牺牲呢?

只要基于利息的经济体制存在,政府鼎立支持和法律保护它,只要加倍利息的大门向储户敞开,并确保保护和增加资本,无息体制的成功运作和在社会扎根是不可能的。抛弃了基于利息的信贷体制和采用无息体制后,在新体制中出现的困难才会自动迎刃而解。

应牢记,推翻不公正的利息经济体制并轻而易举之事,因其采纳者财迷心窍、爱财如命。无论钱来源如何,爱钱在心中深深扎根。这种爱难以用普通方法革除,伊斯兰的综合方法才行之有效。伊斯兰蔑视利息,它是助勒目(极其不公)。伊斯兰定之为哈拉目,吃利息的人则是安拉及其使者的敌人。

伊斯兰指责了参与利息交易的人。他们包括吃利息的人、提供利息的人、作证利息的人和写利息公正的人。基于利息的交易是贮存和赚钱的有效方式,伊斯兰指责了这两者。换言之,伊斯兰向高利贷和利息宣战,要人们内心痛恶之。它把天课制定成主命,并采用了通过政府代理分配天课的制度,伊斯兰采用公正的价值体系“依哈散”(行善)、资助亲属并严禁挥霍财富。

在现行经济体制中,因没有保存现金的办法,而银行又为储户提供利息,因此人们总想存钱。换言之,现行经济体制为人们提供了存钱又不花钱的机会。其结果是消费品市场疲软,人民收入减少,许多人因此成为无业者。工业产品减少,工人失业而导致工厂关闭。在这种体制中,少数人的富裕的代价是许多人的经济困难。一个人在银行储存和吃利息进而影响了数千人。

假若无息经济体制得以实施,天课会满足贫穷人的基本需要,这应由政府提供。贷款者应从公共财产中得到。善良者也会向需求者提供贷款。在伊斯兰体制中,假若政府按《古兰经》规定分配天课,那么人旧不会从银行贷款、也不会为防老而向银行存款,这肯定无疑。天课增加了人们的购买力。人们会购置生活必需品而不存钱。他们会上市场购置物品,他们消费后,工业繁荣;工业繁荣后,更多人会得到雇佣;当有更多的工作时,人民的收入会增加。这都是经济的繁荣景气。人民不会挥霍无度,会保存基本需求之外的资金。

他们会超额付天课。他们会心甘情愿地帮助政府度过难关,会提供更多的救济物资。伊斯兰历史上有很多没有被人领取的天课的场面。

在现在的利息性金融体制中储存的主要诱惑是利息,是回笼资金的有效方法之一,因债权人在银行或交易中寻求更多更好的投资机会。假若利润机会不好,那么他不会投入资金。结果导致公共交易瘫痪;但是若投资前景乐观,那么债权人会寻求投资产出大的商业。

在伊斯兰经济体制中,超过基本要求的资金要付出2.5%。其余的资金,假若不投入到有效益的商业中,会因每年付天课而干涸。因此,有多余资金的人都应投资到有利的交易中。

现行经济体制中的交易都按贷款形式完成。为了个人需要和其他交易而贷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要付固定的利息;但在伊斯兰经济体制中,天课是变通方法,而且贷款形式也完全变了。在这种体制中,贷款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活期无息贷款。商业不需要贷款,因这些交易只按穆达拉巴和士尓卡特进行而不靠定息贷款。

那么,在无息经济体制中如何得到贷款呢?答案是与有息经济体制相比,在无息经济体制下很容易得到贷款。例如,在现行体制中,为满足个人需要的贷款只有一种办法。假若能付起利息,富人和穷人都可从银行借到贷款。至于用贷款做什么则无关紧要。贷款可用个人需要,也可用于挥霍。相反,假若穷人因付不起利息而得不到一点贷款,不管家中的死尸待发葬,还是孩子在等口饭吃。换言之,在现行体制中,穷人的贫穷和富人的高消费都是资本家发财的好机会。在这残忍和非义的体制中,贫穷、无助和无奈的穷人被无情剥削。在这苟且偷生的环境中,人们无法顾及别人。

与此相反,在伊斯兰经济体制中,不为挥霍提供贷款。贷款项目降到最低限度,而且只用于合理的和基本需要。

在这种体制中,因不在本金外多索取,负债者会还清债务,假若他还不起,则债权人有责任免之或宽限到他容易时再付还。假若债权人坚持要求还债而负债人又还不起,那么用公共财产或天课替他还债是伊斯兰政府的责任。除此外,假若某人负债而死则还债是伊斯兰政府的责任。一般而言,为穷人提供贷款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是社会中富人的道德责任。有待良好社会中的富人去做。

为满足个人需要而提供贷款的另一方式是,工厂和公司的业主应为其工人提供贷款以满足基本需要。这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发展。产品会增加,这会使企业效益更好。而且,工人也会把业主当作他们的监护人。他们视企业为家。因而企业日新月异。

在现行经济体制中,银行提供短期贷款或现金汇票,以得到常规利息,否则,银行会倒闭。当有人论及废除有息体制时,人们都吃惊地说,在没有推动力即利息时,谁会乐于发放贷款?谁会做汇票?但值得思考,当银行中的大部分款项是不付利息的活期储蓄时,它们为何不向顾客提供无息贷款呢?假若银行不这样做,法律力使它们为他们提供无息贷款。

而且,在无息金融体系中,银行按股份和穆达拉巴开展业务。其实践形式是无息银行的储户会被视为股东。储蓄有两种,即活期储户和基于合作穆达拉巴的储蓄。因此存款也属现金储蓄。活期储蓄性的贷款应把贷款存于银行,储蓄者能通过支票取回之,银行也不付息。

至于士尔卡提和穆达拉巴,银行获得的利润应由股东按比例分红。银行会把活期储蓄,士尔卡提和穆达拉巴中得到的储蓄中的一部分存下,而把基于士尔卡提和穆达拉巴的其余资金发放给商人。商人会投资到工厂或商业,赢得的利润按比例分给银行用于偿还本金。银行也在扣除费用外后为其股东分配利润。

至于短期贷款,并非按士尔卡提和穆达拉巴发放,因这样做会把银行卷入无数问题和困难之中。因此最好办法是按不定期无息发放这些贷款。然而,为了支出管理费用,贷方应付贷款申请表的价格,它被当作贷款的周转。

在无息金融体系中,大多数现金被活期储存在银行,银行不用付利息。经验表明,活期储蓄远多于长期和定期的。一般而言,活期储蓄占总储蓄的60%。60%数量中的一部分可用于库存,其它可用于经营性交易。

而且,银行也能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继续做一些在利息体制下做的交易。如保险柜、旅行支票、银行汇票、担保信、信用卡、商业汇单、收取劳务费和咨询费等。

假若政府需要钱,它能通过对人民的呼吁得到,人民也会心甘情愿地提供,并荣幸于能在伊斯兰历史中有这种机会。然而,假若还满足不了需要,也可利用下述资源,一是天课和五分之一的战胜品,二是能从银行的活期贷款中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额。众所周知,伊斯兰政府制定征税制度,在紧要关头有权从人民手中征用房产、车辆和其它财产。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办法,政府可印钞票。然而,它的缺点也是惊人的,应避免之,因它是膨胀因素,只可作为变通。

如何看待国际贸易呢?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有进出口业务。这种贸易中利息是不可避免的、是国家外贸活动中的特征,无论穆斯林国家与否。在这种条件下,只要伊斯兰的无息经济体制没有在国际上兴盛或深深扎根,我们可以按按国际规则从国外引进设备。假若我们不按国际条款作贸易,我们会难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样,他们若不同意条件,我们也做不了生意。因此,我们的经济将会衰退。其方法是,在伊斯兰经济体制没有付之于实践和没有在国内外见到效果之前,我们能按需求原则在利息体制下做国际贸易。然而,我们必须使这些国家认识到我们坚持自己的体制。按照他们的条件,其中包括需求原则下的利息,而与他们开展商贸活动。

然而,违背《古兰经》和圣训思想的事务不予折衷。假若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我们不能与他们有商贸往来。

为了支持我们的观点,在此引述伊玛目艾布·哈乃菲的一个著名法律裁决,他说:“与非穆斯林国家的交易不算利息交易。”因此,这一定论为这些被称为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例子也佐证我们的观点:在禁止利息和高利贷时,伊斯兰的使者说:“今天,以利息为基础的愚昧经济体制被埋葬在我的脚下,我废除了我慈父阿巴斯放的利息。”它意指在那以前,与非穆斯林的基于利息的交易在盛行,并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在现在这种环境中,我们与非穆斯林国家之间的外贸业务是许可的,这是赚外汇的主要途径,在稳定我们的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伊斯兰认为国家贷款适合法的吗
伊斯兰国家都有伊斯兰银行,对于贷款和借贷都有相应的方法,所以是合法的,不是高利贷就可以
伊斯兰金融mudaraba musharaka 怎么区分记忆
【摘要】伊斯兰金融是伊斯兰经济体制与现代金融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是按照伊斯兰沙里亚教法而运作的一种现代金融交易模式。虽然现代伊斯兰金融是20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金融模式,但是其体制本身则源自公元7世纪的伊斯兰教经济制度。现代伊斯兰金融以禁止利息、拒绝投机、买空卖空,提倡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等特点而著称,独辟蹊径,白成体系,发展稳健,当西方传统金融体系面临次贷危机而步履维艰时,伊斯兰金融则稳如泰山,岿然不动,令世界金融界刮目相看。那么伊斯兰金融制度具有什么特色?它禁止利息,又是如何营利的?它与传统金融体系究竟有什么区别?又具备什么市场优势?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利息;利润

一、伊斯兰金融的思想渊源
伊斯兰教有一套完整的经济思想体系。伊斯兰既不重农轻商,也不重商轻农,而是工农商并重;伊斯兰鼓励合法买卖,反对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买空卖空;伊斯兰支持借贷投资,共担风险,而反对唯利是图,利息盘剥。值得一提的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经典《古兰经》最长的经文并不是宗教功课,而是商业契约和经济借贷制度。《古兰经》规定:“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和作证人,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 (2:282)[1]这节经文被称为《古兰经》中最长的经文,有l 5行之多,占整整一页,整个内容就是对经济借贷和事业契约合同的规定,足见伊斯兰教对商业和金融的重视。
伊斯兰经济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允许做买卖,允许商业借贷,而严格禁止利息。《古兰经》有不少经文严格禁止人们做生意贷款吃利息的行为,如:“吃利息的人们,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 , 《古兰经》禁止吃利息的经文另见(2:275;2:279;3:130;4:161;30:39)。在《古兰经》和圣训中还有大量经文论述商业道德思想及相关规定,并以“沙里亚”教法详细规范穆斯林的经济交往行为。这正是伊斯兰的经济制度和现代伊斯兰金融思想的渊源,现代伊斯兰金融正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经济思想指导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穆斯林金融体系。
20世纪50年代末,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开始用一种没有利息的金融关系往来,客户与银行分摊盈亏的银行机构,然后传到了阿拉伯世界一些国家。1963年埃及尼罗河河谷的乡村地区就出现了第一家无息银行:盖姆尔储蓄银行,这家银行提供基本的银行金融服务,受到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储户从第一年营运17560户,到1966/1967年底发展到251152户。[2]。1975年以后,伊斯兰银行开始在各地大规模发展起来。中东地区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埃及和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伊斯兰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先后建立起来。至今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中东地区是伊斯兰银行运动的中心,在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非洲的喀麦隆、尼日利亚等国都出现了伊斯兰银行。为了加强和促进现有各国伊斯兰银行的合作和协调,I981年成立了“伊斯兰银行国际联盟”,总部设在埃及开罗市郊的米斯尔·贾底达。1983年该组织在塞浦路斯开办了一所“国际伊斯兰银行学院”,为各国培养合格的伊斯兰金融专业人员。
伊斯兰现代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和规模非同凡响,全球化速度十分迅速。 目前,全球70多个国家有250只伊斯兰共同基金,350家伊斯兰金融服务机构。[3]近百分之八十的金融资金在六个经济发展较快的伊斯兰国家掌控,即卡特尔、阿联酋、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近年来,巴林异军突起,大力发展伊斯兰教金融业务,并且成为了伊斯兰金融结算中心。据伊斯兰金融专业研究机构的相关报告显示,2005年伊斯兰金融的总资产规模达8050亿美元,1995-2004年间,伊斯兰金融持续以15%以上的年增长率发展,伊斯兰金融在2011年已达到1.5万亿美元,2013年达到1.7万亿美元。西亚海湾伊斯兰国家主权基金规模已达2万亿美元。 “假设伊斯兰金融依照目前的速度持续发展下去,则资产规模将于2010年达到1兆6,200亿美元;2015年进一步升至3兆2,580美元。” [4]迄今为止,参与伊斯兰金融的穆斯林仅是全世界穆斯林总人口(16亿)的10%,发展空间非常大,随着伊斯兰金融发展和传播,还没有参与伊斯兰金融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正在越来越多投入到伊斯兰金融体系中。
很多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只是针对穆斯林开办的银行,其实这是对伊斯兰银行的误解。伊斯兰银行的金融产品近乎包括了一般银行百分之九十的产品,而且利润不菲,潜力无限,所以欧美及很多非穆斯林国家的一般传统银行也开始瞄准了伊斯兰金融这个巨大的“潜力股”,并与伊斯兰银行展开了多方面的金融合作业务,甚至创办了伊斯兰银行。20世纪90年代,伊斯兰金融就已经进入欧美金融体系,汇丰、花旗等实力强大的跨国银行率先投入伊斯兰金融,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也都发行过伊斯兰债券,在欧洲的卢森堡、瑞士、丹麦和英国也设有伊斯兰金融机构。在西方金融萎靡不振举步维艰之时,伊斯兰银行另辟蹊径,尤其阿拉伯海湾国家的伊斯兰银行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积极参股欧美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给世界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伊斯兰金融的特点
伊斯兰金融是伊斯兰经济制度与现代金融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是按照伊斯兰沙里亚教法而运作的一种现代金融交易行为。伊斯兰金融是指伊斯兰国家特有的金融制度和银行体系,而狭义的讲是指伊斯兰国家设立的符合伊斯兰教法,而又与现代金融体系并行不悖,且自成一体的现代金融制度。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无息银行:利息一般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无论盈亏都要向贷款人(债权人)必须付给的固定的增加值。禁止借钱或放贷吃利息并不是穆斯林的专利,早在古希腊时人们就鄙视吃利息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严厉对吃利息进行了严厉批判: “金钱繁衍金钱,犹如说明金钱具有繁殖能力一般,此一概念极其怪异,故而,利息交易当予以严重谴责。”所以直到中世纪,西方仍然在鄙视利息交易,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利息交易才逐渐成为一个国际通行的交易方式而为人们普遍接受。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流行利息放贷,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古兰经》谴责这种交易行为,并禁止人们以吃利息为手段的不劳而获的行为,号召大家放弃利息,收回本金,就这样,禁止吃利息成了伊斯兰教法,而被穆斯林恪守。由于伊斯兰教法禁止吃利息,所以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特点就是非利息银行,无论存款或是贷款都不以固定的利息为手段和目的。
(二)非投机银行:伊斯兰的经济制度是鼓励经商做买卖,提倡做工务农,勤劳致富,而禁止买空卖空、囤积居奇、赌博等一切具有投机性质的赚钱行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必须坚持真实资产交易原则,而禁止买空卖空、虚拟货币、炒作概念股、包括纯粹的以赚钱为目的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交易,因为伊斯兰教法认为这是变相的买空卖空,和对无预期的投机。伊斯兰的金融所坚持的金本位货币政策,而不是币本位的虚拟货币政策。这也是伊斯兰银行之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经济泡沫,并在西方金融危机到来时稳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三)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伊斯兰银行其实是个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投资银行,它与客户的关系是投资合作关系,二者之间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并存,而一般的银行是利益分享不公,风险客户承担。相比之下,伊斯兰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利润更透明,风险更明确,银行客户的关系更公平,因为只有利润共享才能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只有共担风险,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加固防火墙。
(四)道德银行:伊斯兰教法强调买卖公平,称量公道,公平正义等商业道德规范,伊斯兰金融作为伊斯兰经济的支撑点,也是以教法为基础的具有道德和慈善性质的交易行为,伊斯兰银行强调利润共享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强势与弱势的关系。与西方传统银行以营利最大化的经营目的所不同的是,伊斯兰银行追求的不是银行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参与者各方共享利润的最大化。伊斯兰银行是为全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因此伊斯兰银行也被称为是“道德银行”。贷款人无息把钱借给别人在《古兰经》中被称为“善贷”的慈善行为,属于宗教功德, 另外,伊斯兰教的天课税制度(穆斯林每年百分之2.5的天课税)也可以通过银行代收以做慈善工作,惠及社会弱势人群。伊斯兰银行强调合法经营,反对投资任何伊斯兰教法禁止的买卖,如酒、猪肉、毒品、色情、赌博、武器等。
(五)具有合同神圣性的金融体系:伊斯兰金融与一般金融体系更大的区别是,一般银行的金融参与各方都是在纯经济的角度履行法律合同,而伊斯兰金融银行的投资各方首先是建立在神圣基础上的经济合作关系,各方都坚信不疑的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宗教信仰赋予的经济职责,因此各方在履行合同规定上又多了一道信仰和道德防火墙,各方都会更自觉的履行相关合同。
三、伊斯兰银行的组织结构及营运模式
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之下设有董事会。所不同的是,伊斯兰银行还设有与董事会平级的“沙里亚教法监管委员会”作为伊斯兰经济法律顾问。该委员会通常由三个以上精通伊斯兰教法和经济学方面的专家组成,作用是监督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同时,伊斯兰银行的掌管者也必须有熟知伊斯兰教法的穆斯林专业也才。伊斯兰银行的运营模式与现行的一般商业银行模式不一样,它是根据伊斯兰教法来运营管理,其在日常管理、利息支付、经营领域、风险控制和与贷款人关系等方面均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尽相同。伊斯兰银行虽然有它的红线,但是也有弹性,伊斯兰银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可通过向贷款人融资而实现一定盈利或收取费用,存款人也可因此获得分红。传统商业银行交易的主要是资金,而伊斯兰银行交易的必须是真实的资产或服务。伊斯兰银行是不允许对单纯的资金使用收取费用的。传统商业银行中存在的合同关系只有存贷关系,而伊斯兰银行中存在的合同关系是根据交易性质决定的,可以是存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或合伙关系。
伊斯兰银行的金融信贷活动一般采取4种方式:(1)股份参与型( )。银行向借方的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时,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双方按协议分配利润。(2)盈亏分摊制( )。银行与顾客(即存款者和借贷者)结为伙伴关系,双方按照协议共同分担经营的亏损或参加利润的分配。(3)成本加价制( )。银行在资助贸易时,从标高价格中获取收入。当客户申请贷款购买某种货物时,双方达成协议, 由银行出资购买,在到期偿还贷款时,银行收取高于原先物品的价格,其中的差额就是银行收益。(4)租赁型( )。伊斯兰教法将物的所有分为“所有权”和“使用兼收益权”,租赁型交易是指银行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切割处理卖给客户,即银行代替客户购买产品,并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然后将产品租赁给客户一段时间,并定期向客户收租金。除此之外,伊斯兰银行还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制支撑银行的一些开支,包括汇款、信用证、中长期贷款、外贸贷款等均按款额和期限, 由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和通货膨胀的差额。为了鼓励扩大存款,对存款人可按银行经营的情况和存款额的多少,参加利润分成、获得馈赠或存款奖金,货币的保值金,并在申请贷款、使用支票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
综上所述,伊斯兰银行与一般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和营运模式是不尽相同的,它更像是一个投资股份银行,无息并不是无利润可赚,伊斯兰银行虽然会有投资风险,但是一般不会赔钱,甚至赚的钱不一定比一般传统银行赚的少。伊斯兰金融这种独特的营运模式受到世界金融界的高度关注。
四、伊斯兰金融的市场优势
(一)伊斯兰金融模式有助于避免次级贷款的危机。伊斯兰金融专家认为,对于曾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次级贷款问题,运用伊斯兰金融“递减合伙关系”模式作为一种替代性融资解决方案非常有效。传统融资模式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不对财产享有收益,也不分担损失,其主要目的是按时收回贷款额,并获取约定的贷款利息。而递减合伙关系融资模式不是以固定比例的利息为基础,而是建立在风险共担、公平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例如房地产消费融资业务,运用递减合伙关系融资模式,买房者对于所购房产的权益份额逐渐增加,而伊斯兰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者)的权益份额逐渐减少,终由买房者拥有该房产的全部权益份额。它是以公平分担盈利与风险为基础的金融模式, 由购房者与伊斯兰金融机构共同购买房产,一起承担风险,根据投入的比例来分配对该房产的权益份额。这就不会像华尔街的一些金融机构,降低信贷标准,大量向有信用缺陷的借款人提供房地产消费贷款。伊斯兰金融机构的收益与贷款投资标的物的风险紧密相关,迫于分担风险的压力,融资提供者就必须认真分析借款者的投资意向、定期偿付能力、首付金额及违约风险等。因此伊斯兰金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次贷危机。
(二) “实资型”伊斯兰债券可以更好的规避风险。伊斯兰债券是金融市场在伊斯兰教义限制下的创新产品。伊斯兰债券以产业买卖及租借的方式令投资者受惠,以分享盈亏形式作为存款、贷款及投资的回报,而并非一般预定的利息回报,以规避伊斯兰教义中禁止的利息。伊斯兰金融采用以实际资产支持的伊斯兰债券作为传统金融体系中证券融资的替代模式。伊斯兰债券以有形资产为基础,强调对支持债券的实际资产的所有权,并不承诺对未来的回报和利润分配等。以伊斯兰合伙债券为例,房地产的融资提供者与购房者合作,共同投资于资产池。不像普通金融模式中的担保债务凭证,对于抵押贷款的现金流设定一种索取权,伊斯兰合伙债券投资购买特定的由受担保的实际资产或资产使用权组成的资产源, 以这些资产的实际收益为基础来定期收取收益。因为伊斯兰合伙债券投资者与房主共同拥有财产,且伊斯兰金融不允许承诺回报,因此债券持有人必须承担因总财产损失而招致的个人损失,与抵押债务或按揭债券的持有者相比,他们对承销标准和财产款项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此外,伊斯兰金融模式不允许对现金流、按揭担保和资产进行拆分,所以这些能够保证债券的高透明度和对风险的正确评估,有利于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这正是伊斯兰银行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障。
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一般传统银行及金融业损失惨重,甚至部分国家银行倒闭,而伊斯兰银行则一枝独秀,稳如泰山,这让欧美乃至世界金融业对伊斯兰金融刮目相看。经受了金融海啸和美国次贷危机考验的伊斯兰金融,以其独辟蹊径的营运方法和固若金汤的金融系统不仅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避免金融危机,还可以成为世界上“绝缘”有毒资产的金融平台。这正是伊斯兰金融备受国际金融界关注的原因之所在。
五、中国引进伊斯兰金融的可行性
伊斯兰金融不仅得到穆斯林客户的青睐,也得到非穆斯林客户的青睐。据调查,伊斯兰基金60% 的资金来自非穆斯林。在美国,伊斯兰金融的兴起符合了被称为“道德投资”的大趋势,即一些基金和金融工具按照伦理道德原则进行修正,其投资者包括宗教信徒和环保人士。目前,美国有十五个州开设了伊斯兰金融服务。早在2006年6月,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公开抛出言论:欲将伦敦打造成全球最大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允许各银行在英国销售伊斯兰金融产品并制订一系列措施,使包括符合伊斯兰法的储蓄帐户和抵押服务合法化。与此同时,渣打、汇丰,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等跨国金融机构近年来也纷纷扩大旗下的伊斯兰金融业务。日本虽然穆斯林很少,但是也有吸收伊斯兰金融的意向。
香港特区政府在2007年提出要发展伊斯兰金融。2007年8月, 香港金管局批准马来西亚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推出香港,市场首个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2007年11月,丰隆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针对零售投资者的伊斯兰基金。同月,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一只伊斯兰基金,首月就募集到6500万美元。2008年初,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表示,香港金融服务基建设施稳固,法律制度灵活完备,完全可以成为东亚地区的伊斯兰金融交易中心。香港之所以欲成为亚洲伊斯兰金融中心,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力求成为伊斯兰石油美元投资中国的平台。据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料显示,2009年全球共发行230亿美元伊斯兰债券,比2008年增加56%。伊斯兰债券以如此的发展速度而一度成为金融家里的一个香饽饽。
借助“中阿经贸论坛”的契机及宁夏的地缘文化等优势,宁夏大力推进伊斯兰金融的试点工作。宁夏银行在2009年开办伊斯兰金融事业部,下设5个伊斯兰金融中心,四个设在银川,一个设在吴忠,但是80%都是中小型企业贷款及个人储户。[5]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开办成熟后,可以将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事业部独立出去,组建一家伊斯兰银行。
9.11以后,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彻底转变了对欧美的看法,从以往完全“向西看”开始转变为“向东看”,或“指东打西”的金融战略,或抱着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想法,看准了中国投资市场。伊斯兰金融家跃跃欲试,开始投石问路进入中国投资市场。2006年, 巴林沙密尔银行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成立了1亿美元的伊斯兰基金,投资中国房地产,2006年6月,迪拜达马克投资约27,30亿美元开发天津塘沽区滨海项目,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全球首次发放基金(IPO)以及后来的中国银行的国际配售中都有伊斯兰金融的投入。这点资金投入对坐拥庞大石油资源经济实力的伊斯兰金融来说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如果中国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允许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引进伊斯兰金融机构,那么大量的伊斯兰金融项目和金融产品会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那将会为我国的金融事业和金融投资市场带来新的商机。

参考文献
[1l马坚 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4版。(附,本文所有《古兰经》译文皆出自该译本。)
[2]见苏丁·哈伦(Sudin Haron)万·纳索非则·万·阿兹密(Wanzursofiza Wan Azmi)著,刚键华译《<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理论、原则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l版,引页。
[3] (德)米歇尔·家斯纳,菲利浦·瓦克贝尔·著,言霓帆 吴勇立译,《伊斯兰金融》,民主与建设出版社,北京,2012年,月第1版,41页。
[4] (日本)门仓贵史著,林惠如译 《伊斯兰金融大商机》,经济新潮社出版, 台北,香港发行所,城邦(香港)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s月d日。
[5] 见马全强丁玉君王宁 《宁夏穆斯林金融业务研究》,载,《金融市场》2013年第3期。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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