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从业人员(业务经理)集资400万元,在p2p公司确认是非法集资后,业务经理应该判多少年? 非法集资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买p2p,然后公司被封了,派出所说涉嫌非法集资,请问我能怎么办,钱有回来的可能吗 去公安机关备案了吗? 就是非法集资的平台了 日收益0.18%平台是非法集资吗 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
准确的说非法集资应该包含四种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以上是主要的四种非法集资形式,不知题主的意思是否是这个意思,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公司推出的P2P即“个人对个人”小额信用借款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司”),为平台两端的客户,即一端是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另一端是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公司为他们搭建服务平台,在公司平台与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公司平台分别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信用借款咨询与管理服务、公司平台基于两端客户的委托,为平台两端客户分别匹配借款人与出借人信息、并尽力撮合其民间借款关系成立等,并最终促成签署《借款协议》,而该协议的签署主体均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公司不吸纳资金,不发放贷款,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公司平台既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也不从债权受让人处吸收或募集任何贷款资金。公司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运作,除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外,并不从借款人或出借人处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且不向出借人保证任何收益,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及借款人的还款资金均不会进入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或由公司进行实际控制,公司作为一个提供专业P2P信用借款服务平台的公司,其提供的每项服务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背的地方,公司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资行 怎么判断平台是否非法集资 如何鉴别P2P平台非法 你好,判断平台是不是非法,首先看平台是不非法集资的特征,如果具备了以点,可以确定是非法集资的,如果没有,那么就是属于合法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1、人直接借款模式 即借款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债权等投资,而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平台没有接受资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P2P平台自融模式 主要是指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如在2014年名噪一时的“东方创投案”中,被告人邓某、李某某等采用的既为这种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自由地产物业投资、借旧还新,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3、P2P平台资金池模式 指的是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