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案例(农村小额信贷怎么贷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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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1-16 14:39:4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农业贷款如何申请
1、政策方面都差不多吧,如果在筹划阶段建议和政府方面先交一般现在支农贷款特别是规模较大,能起到明显辐射带动农民经济效益的有提供贴息扶持,金融机构方面如果资金还不是很急着用的话建议到农行先交涉,利率较低,如果急着等钱用或者想流程简单一些就建议去农村信用社。补充一下,假如政府同意给你提供贴息扶持的话就直接去农村信用社,程序简单很多。
2、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农贸市场这个用途应该不冲突,关键是这个市场是你们自己开发经营吗?你到时的还款资金是用发包方的工程结算款还是市场的经营所得?假如是前者那么没问题,如果是后者主体就有些不合了,因为你的经营范围内应该没这项的吧?不过最主要还是金融机构方面的看法,建议你直接和银行方面沟通,假如对方不认可借款主体可以考虑个人名义出面贷款。
3、自有资金比例一般是40%左右。
4、银行对企业融资主要考虑的第一是还款资金来源,也就是项目的前景、盈利性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第二是你还款资金的可控制性,也就是银行能够有效监控你的资金往来,所以我也建议到你公司基本结算帐户的所在银行办理,毕竟他对你的资金情况比较了解,第三是你公司和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第四是你的抵押担保财产的变现能力。
5、顺便附个以前回答过其他朋友的贷款流程可以参考:
个人及企业流程差不多: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你的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银行结算清单,身份证明等
(2)如银行同意你的借款申请,将展开贷前调查,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对方会要求,以及要求你对抵押担保物进行评估,然后调查内容主要是你的社会信用状况、金融机构信用状况、经营的合法性、盈利性、抵押品是否足值等等,以及相关的抵押声明文件
(3)调查完毕后,银行会将你的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查审批,通过后则通知你到现场办理签订相关借款合同等文件并陪同你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品的他权登记,假如是房产可能还要办理财产保险
(4)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便是放款了。
希望上面的信息会对你有所帮助,有其他需要咨询的也可以留下评论或者留言给我。
农村信用社贷款如何处理违规人员
农村信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骨干力量,担负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盘活资金、服务群众的重任。但是,由于受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信贷员利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败坏了信用社形象,危害了信贷资金安全。从近年来查出的一些违规违纪案件,以及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因此,探析一下信贷人员违规放款行为的根源及危害,或许对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安全系数有所裨益。
  一、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信贷人员惜贷、惧贷、拒贷。有的信贷员对群众的合理贷款需求,漠然视之,拖延、推诿甚至拒绝放款。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奖惩机制僵化,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缺乏利益驱动,信贷员不愿放贷。二是由于信用社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长期“棚架”且不尽科学,“板子光打在信贷员屁股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放款积极性。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心存不良,把放款作为以贷谋私的主要手段,对合理、正常的贷款也拖延不放。
  (二)信贷员以贷谋私,放弃信贷原则,盲目放款。个别信贷员伸手向借款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信贷员是被动地接受借款人的宴请、礼品,但其结果都是信贷员抛弃信贷原则,不顾资金安全,盲目发放贷款。
  (三)信贷员内外勾结,提贷款。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便利,当借款人做生意申请借款时,以放款为条件提出与借款人合伙,盈利平分。到头来,得益的是借款人和信贷员,损失的是信用社的信贷资金。
  (四)信贷员自批自贷自用。个别信贷员利用工作之便,置金融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自批自贷、捏造借据、冒用他人名义等形式提贷款,搞第二职业。
  (五)信贷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在贷前调查环节,信贷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客户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在贷款发放环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或没有完善贷款抵质押手续等,使信用社的贷款面临风险。
  二、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的危害
  (一)败坏了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融企业更是如此。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有待提高,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更玷污了信合形象。
  (二)疏远了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就是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而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民的合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联系日渐疏远,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扰乱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由于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使部分农户正常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同时,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却贷到了款,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秩序,损害了信用社以信为本的诚信形象。
  (四)影响了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信贷员的惜贷、惧贷何拒贷,以及以贷谋私等行为,将增加客户成本,降低工作效率,使信用社流失一大批优质客户,必将影响到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形成了信贷风险,造成了资金损失。个别信贷员在放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使不合理贷款乘虚而入,使“把好贷款准入关”成为一句空话,给信用社信贷资产造成潜在的信贷风险,甚至直接造成资金损失。
  三、杜绝违规放款行为的几点建议
  针对信用社信贷员放款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笔者认为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加强和防范。
  (一)加强对信贷员的思想教育。教育广大信贷人员做到“三个正确对待”,要正确对待手中的贷款权,它不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正确对待借款人,他们不只是申请借款的贷户,更是尊贵的客户,是为我们创造收入的衣食父母;要正确对待支农工作,支持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支持三农才能求生存、图发展、增效益、化风险。
  (二)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坚决落实省联社、市农信办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近年来,省联社、市办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信贷管理、优质服务、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县联社理事长、主任要对本联社信贷员信贷管理工作负总责,县联社监事长、主管主任直接负责,要严格贯彻省联社制定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市农信办“六条高压线”和“十条禁令”的信贷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案件治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要开展机制创新。针对部分信贷员认为“贷款放多放少一个样”的错误观点,要摈弃旧的收入分配模式,开展机制创新,建立一整套由放款业务量、业务面、放款收益、放款质量等指标综合考评的信贷员效益工资分配体系,实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扭转信贷员的惜贷、拒贷心理,促进信贷工作正常、健康开展。
  (四)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打击违规放款行为。一是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和“阳光信贷”两大工程建设,实现信贷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阳光操作、公开办贷、限时服务。二是强化内部督查机制,专门处理信贷员违规放款行为和不正之风,一有举报,立即查实,坚决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在县、乡、村各级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和社员代表担任廉政监督员,对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联社主要负责人反映、举报。四是建立信贷服务廉政记录,列入职工业绩考核,载入职工个人永久档案。对信贷服务差,利用放款搞不正之风的人坚决不能提拔重用。五是加大违规放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有违规放款行为的信贷员,一经查实,无论贷款是否形成风险,均要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贷款形成风险的,对责任人只发基本工资,下岗清收,规定时间内清收不回的,清除出农信队伍。

  农信社信贷违规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在当前农信社信贷工作中,有章不循、规则意识差、风险意识差的问题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各种信贷违规行为,不仅是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农信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

  一、信贷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针对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信贷违规案例的分析,目前农信社信贷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乱作为、不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道德风险五种。

  (一)乱作为。“乱作为”主要是指在信贷操作、管理过程中过度放大自己的权限,“做不该做的事,做不妥当的事”。

  “乱作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习性的影响,重享受轻奋斗,重索取轻奉献,重自由轻纪律。主要表现有:未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超越职权;在操作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甚至对有关信贷制度、规定进行故意挑衅,损坏信用社利益等。

  “乱作为”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在调查阶段不按规定政策标准,人为提高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贷谋私,不见好处不办事。在贷款审批中发放假抵押、空担保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等,甚至还有极少数信贷人员伙同贷户一起骗取信用社贷款。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发放人情贷款。在各种形式的违规贷款中,发放人情贷款的行为较为多见。如在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条件;向内部员工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外部人员;向领导、朋友介绍的客户发放贷款时不能坚持原则等等。发放人情贷款暴露出部分信贷员在信贷工作中纪律意识淡漠,在贷款发放中讲人情不讲社情;讲感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风险;人情大于法章,面子重于事业,关系大于制度的问题。发放人情贷款对贷款的安全性会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信贷资产的直接损失,并影响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滋生贷款靠关系和少数干部职工的腐败行为。

  2、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对于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发放。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贷款风险的集中,必须严格加以防范,严厉进行查处。

  3、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垒大户贷款反映了农信社主任等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等问题。

  4、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关联企业贷款的实质是借款人表面上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某种控制关系,甚至有可能实际贷款使用人相同、贷款用途相同,这其实也是变相“垒大户”的一种行为。关联贷款的风险在于关联企业的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及借款人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非独立性。其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1)处于控制地位的关联方,对借款企业资产等进行转移,影响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使信贷资金安全性受到影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从而削弱了自身偿债能力。(2)关联方通过系统内的资金调度,转移贷款用途,使信用社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加大。(3)借款企业由于承担对关联方的担保或交易风险,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农信社违反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规定,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从信贷操作方面来看,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违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1)信贷员在信贷调查中故意隐瞒关联方的信息;(2)在信贷调查中对借款人是否有关联方的因素不予考虑;(3)随意接受关联方之间的相互担保贷款,或对借款人向其他关联公司担保不采取任何措施。

  5、违规跨地区发放贷款。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跨地区发放贷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极易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甚至损失。

  6、逆程序操作。在信贷操作中,违反操作程序规定,先放款再报批,先放款再补签合同等。逆程序操作的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程序,使贷款发放失去监督、制约。

  7、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中,人为提高客户等级及授信额度,使贷款额度超过客户的实际债务承受能力,极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8、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在信贷操作中,采用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等手段,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情况。违规借新还旧、转据、展期行为掩盖了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纵容了客户不守信用的行为,也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此外,在“乱作为”中,还有三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是: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信贷资金,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在这些行为中,有些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1、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2、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二)不作为。不作为主要是指在开展信贷工作中未勤勉尽职,作风飘浮,消极被动,“在其位不谋其政”,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对问题视而不见,放任风险发生或扩大;办事拖拉、能推则推、得过且过,不愿承担责任等。

  “不作为”在信贷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体现较为集中,如贷款审查流于形式,有些审贷委员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提出异议,结果使信贷集体审批变成了个人审批;部分信用社把贷款放出去之后就不管了,一直到贷款到期才去催收,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贷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对保证方担保资格、偿债能力审查不严格,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手续,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合法有效担保手续,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2、在贷款审查中放弃信贷原则。贷款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审查的范围既包括市场风险的审查,也包括合规合法性的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贷工作人员未能克尽职守、坚持原则。如对地方政府领导要求发放的贷款,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要求发放的贷款,对抵押担保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对明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以及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或禁止的贷款,甚至对在审查中发现有明显不可控风险因素的贷款不仅不予拒绝,而且大开绿灯,造成信用社贷款风险度增加。

  3、审贷小组(委员会)未尽责。审贷小组作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的议事机构,应该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制约,但是在当前的信贷工作中,有些地方审贷小组运行不规范,有的审贷小组根本就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形同虚设。

  4、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在贷后管理中,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粗放,对贷款催收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对借款人拒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躲避债务的行为无动于衷,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

  5、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信贷档案是信贷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载,其中包含大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维护贷款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有些信用社并没有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信贷档案记载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出现丢失原始档案资料的严重问题。

  6、违章不究,究而不严。个别农信社负责人或信贷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章不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致使个别信贷人员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严重,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新官不理旧帐”。部分农信社对贷款责任的有关规定未进行细化和落实,有的地方信贷人员调动频繁,接任者“新官不理旧帐”,导致责任不清,责任追究也形同虚设,造成短期行为严重,违规放贷禁而不绝,对贷款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

  (三)服从性违规。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盲从,把领导的指令看得高于规章制度,对于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违反制度规定办理贷款,使信贷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甚至遭受损失。如根据领导安排,发放未经贷审会讨论或经讨论未通过贷款的行为。

  (四)习惯性(经验性)违规。习惯性违规,也称为经验性违规。指在信贷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习惯进行操作形成的违规。如在进行贷前调查时,有些信贷员容易犯先入为主的毛病,即带着某种假定,并不自觉的把它作为结论看待,结果贷前调查就成了印证或取证的过程,必然片面、不客观。在进行贷后管理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能够正常付息的企业不需要贷后管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必重视贷后管理、低风险的消费信贷可以放松贷后管理、上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可以放松贷后管理等,导致贷后定期检查工作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主义,不深入贷户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只坐在办公室凭空捏造贷后检查表。

  (五)道德风险。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成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道德风险形成的。道德风险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中的道德非指生活中的道德,而是指行为人的职业操守。所以,道德风险又称职业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息不对称。即:行为人拥有信息优势,比如:在贷前调查中,调查人对客户的情况比任何一个审查、审批环节的人都要清楚,通过调查,信贷员既能掌握有利于客户申请贷款的信息,也能够发现不利于贷款获得审查批准的信息,如果调查人在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时,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则审查、审批环节的人员很难获得或发现,贷款一旦批准,潜在风险对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在有多个选项时做出不利于他人选择。比如在对抵押物的选择中,信贷员很可能应借款人的要求或是为了减轻工作量,不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物;

  三是实施道德风险的人虽然不一定获取私利或只获得很少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后果不由行为人承担或行为人只承担非常小的责任。比如,一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发放的贷款在出现风险后,行为人如果没有受贿或失职行为,其责任最多在于扣发效益工资或很轻的行政处分,信用社则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是行为隐蔽,很难用法律、法规、制度来度量其行为过错。比如在贷前调查中,信贷员不将不利于贷款批准的信息列入调查报告,信用社很难找到信贷员故意隐瞒信息的证据,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再比如在贷后管理中,信贷员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视而不见,或对前任信贷员发放的贷款不加强管理,放任贷款形成风险,或以不作为的方式应付贷后管理等等。显然,信用社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归责信贷员。

  道德风险也同样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贷前调查的中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审查、审批中对发现的风险点视而不见,贷后管理中对企业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报告、处置等。道德风险很多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实际上是一种放任风险自由扩大的一种行为。

  二、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对策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和道德风险,禁止“乱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防范违规行为。一是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度量化控制和审批权限的分级控制,对不同层次的信贷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相应的权力约束,对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实行相应的岗位责任约束和职能约束,促使所有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制度,预防人为因素对信贷工作的不正常干扰,防范信贷人员舞弊、欺诈等行为;二是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上下级监督,一级盯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发挥银监、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可能失效后而产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稽核监督,以最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手段,强化制度执行的后续监督,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二)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遏制、查处违规行为。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对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行信贷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对贷前调查、借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清收等各环节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化规定,使所有信贷管理人员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知道怎么干,也知道何时干,减少人为因素造成信贷操作不当而诱发新的风险贷款;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执行制度的程度和要求,都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既使每个员工了解各自执行制度的程度、要求和努力点,也为组织考核检查员工制度执行情况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三是引入技术性的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对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升级,建立技术性的刚性约束,对未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及未经过审批电子指令的,系统都不予以确认,从而确保客户准入及贷款审批的规范性。

  (四)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信贷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积极加强制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强制培训制度,既要使每个基层员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点,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基层员工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执行意识;二是大力倡导农村信用社先进的企业文化,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与践行企业文化精神结合起来,在“敬业”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内在精神动力,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正面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来激发员工,引导员工的行为;三是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建设银行农户信誉贷查不到农户信息是什么意思?
建设银行农户信用债查不到用户信息,也许你们是工作失职,把农户的信息没上传,也没存入党案例,这是你们个人的原因,要不就这个农户是从来没贷过款,既然没带过款,就查不到这个农户信息

农村金融规模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求关于农户金融需求和供给的问卷调查样本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x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回答时间:2011-10-23 22:48:58
农村小额信贷怎么贷和风险防范

农村小额信贷怎么贷和风范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关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手续简便,利率优惠。小额信贷保险,是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涵盖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市场潜力巨大


小额信贷保险,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而获得迅猛发展,其发展潜力巨大。


一是承办机构众多。目前市场上有众多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客户为客户提供小额信贷业务。这些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完善金融产品、雄厚资金实力、便捷销售网络以及庞大优质客户,为保险公司开拓小额信贷保险市场提供了优质发展渠道。


二是国家政策支持。“三农”发展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对金融支农工作的重视程度,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
2009
年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保监会将推动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全面合作,与银监会共同研究有关促进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发展的监管举措。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保险发展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创造了广阔发展空间。


三是市场潜力巨大。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 2008 年 10 月,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支农贷款 878.47 亿元,支持农户
328.28 万户,涉农贷款总额占全省银行结构的 98% 以上。以中国人寿公司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千分之三的保险费率、50%
的投保率计算,仅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意外险保费规模就在 1 亿元以上。


四是保险公司踊跃。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因其独有的市场潜力大、客户优质、成本低廉、效益良好等特点,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开辟新市场、创新新渠道,谋求保费规模和利润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各家保险公司都施展浑身解数,在此项业务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积极踊跃发展此项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7 年 12 月,全国共有 28家保险机构经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 5.4 亿元。


2008 年以来,中国人寿忻州分公司积极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法,采取“农户 + 小贷款 +
小额保险”运作方式,在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实现小额信贷保费收入 719.38
万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做好六字文章


小额贷款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市场,要加快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可从以下六个字入手。


“高”——定位要高。具体来说,一是险种定位要高。要充分认识到到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的巨大潜力,将小额信贷保险定位在保险公司服务“三农”,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对待,为业务发展明确定位,指明方向。二是重视程度要高。要将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作为市、县公司创新意外险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公司的重视与支持,是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得以成功启动,快速发展的前提。


“诚”——沟通要诚。从销售渠道上来说,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属于代理业务,赢得合作单位,特别是合作单位的接受与支持,成为创建发展平台的关键。在开展业务公关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以诚心和诚意去赢得合作单位的认可与支持。合作单位的认可与支持,是小额信贷保险业务赢得发展平台、谋求合作共赢的关键。


“实”——基础要实。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中要根据业务实际,采取实用措施。一是要组建一支专项销售队伍,以保证此项业务开办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单交接、保费划转、网点维护等实际业务需要。二是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可参照银行网点客户经理的方式,制定实用管用的小额贷款保险专管员考核激励办法,建立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队伍发展机制,充分调动一线销售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三是组织专项培训提升销售技能。对实际业务中的产品特点、业管实务、资金交接及销售话术等内容进行练兵式培训,尽快提升销售技能,提高销售业绩。


“带”——发展要带。组织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推动竞赛中,可根据合作单位投放小额贷款额度的大小,所处的地理位置,打造区域发展典型,构建以点带面,连点成片的发展格局。为提高实际操作中的工作效率与质量,要及时将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与提炼,迅速进行推广。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力地带动小额贷款保险业务发展。


“细”——工作要细。在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中,细节决定成败。一是在加强公关增进感情方面要细心。二是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上要细致。如在及时通报业务发展进度、保险案件赔付时效、保费及手续费划转等工作上要做到准确高效。通过感情上的细心培养与工作上的认真细致,为业务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人际氛围和工作氛围。


“快”——理赔要快。“保险作用最好、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要根据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特点,制定服务及赔付绿色通道,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事快办的原则,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现保险公司反应快速、服务便捷的优势,让合作单位增加对保险公司实力的认可,增进业务合作的信心。


凝智合力进取


面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广阔市场,只有凝智合力、科学发展,才能使小额信贷实现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合作成果不断扩大。小额信贷保险成功启动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快速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发展:


一是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要积极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小额贷款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利益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二是要精心做好挖潜工作。在扩大销售领域的同时,重点做好网点产能的挖潜工作,按照网点贷款投放量、承保比例等指标扩大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力度,精耕细作,将小额贷款保险业务做细做实。


三是要严格管理严控风险。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排查等手段,杜绝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为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金供求矛盾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农民群体的分化,农村的金融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包括消费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贷款需求和创业贷款需求等,这些融资需求在融资规模、期限、风险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小额信贷在提供基本信贷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资金困难起到了显著作用,有效缓解了农民的资金需求,但是与目前整个农村市场的资金需求总量相比仍显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营运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狭窄。


目前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是国外或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但是这种外部的捐助具有不持续或不足的局限性,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由农业经济的风险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再加上我国央行对存贷利差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所以使目前大部分正规金融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成本,无法达到自负盈亏的局面,很多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上述原因使得农民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供给之间形成很大的资金缺口和矛盾。


信贷产品比较单一。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周期性等特点,农户在信贷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的需求各有不同。农户对于小额信贷最基本的需求主要来源于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必需品的生产领域,但是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农民的融资需求则进一步转向消费信贷。然而由于目前许多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主要是提供生产性贷款,所以对于部分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户来说,消费融资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另外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大部分农户希望能够获得中长期贷款,而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大多为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这很难满足农户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根据有关调研显示,在过去2年有信贷行为的样本农户中,有60%左右的农户期望贷款期限在1~3年,20%左右的农户希望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甚至更久,大约10%的农户认为1年以下期限的小额信贷可以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利率结构不合理。一是由于很多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不健全甚至缺失,使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运营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银行往往会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防范风险。二是银行对农户的各种各样需求和信用风险进行调查评估而产生的费用造成了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高,小额信贷机构只能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弥补费用成本。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利率是资金报酬率。但是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农民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因此从农户的角度而言,自然希望利率越低越好,甚至零息。根据有关调研显示,大约90%左右的农户期望小额信贷的年利率在5%以下,仅有2%左右的农户表示可以接受10%左右的贷款年利率。一些学者在海南省屯昌县做的调查显示,农户对小额信贷的满意度与政府补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即如果没有政府对小额信贷进行利息补贴,那么农户对小额信贷就不太满意。


根据笔者在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的调查表明,在样本农户中,有过借款行为的农户有130户,其中通过向亲友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的,占发生借款农户的59%,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约为13%,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为的18.5%,向钱会借款的的约占1.5%,民间有息借款利率约为11%。由此可以看出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户仅占31.5%。


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首先,小额信贷的核心是商业性,并不是无偿性质的慈善捐助和政府扶贫贷款,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宣传不到位以及农民认知能力有限等原因,部分农民可能会将小额信贷等同于国家扶贫款,降低了还款意愿,形成了信用风险,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较大的损失。其次,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农户收入不稳定,还款来源得不到保证,增加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最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额信贷机构对贷款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在发放贷款之前,通过严格的信用调查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防范风险。借款农户会因为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导致贷款质量发生变化。但是银行在贷款后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查,缺少一套比较健全的贷后机制,帮助农户实现投资,获得回报,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不足。政府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与稳定,而不是追求盈利性。但是具备商业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与此不同,作为企业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开展业务,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在维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获得可观的利润。但是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一些限制比较严格,例如小额信贷公司就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只能运用股东有限的自由资金来开展业务。这种限制使得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缺乏稳定充足的后续资金来源,一来无法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来也使得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建议


扩大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农村资金回流。由于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利率较低,导致正规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资金外流。政府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税收优惠、贴息等政策来引导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回流。同时适当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利率,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以及风险情况来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可以将风险水平和贷款利率水平挂钩,以贷款利率来补偿风险损失。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将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监管范围,合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扩大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允许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再贷款融资。可以借鉴孟加拉国模式,资金来源于成员存款、经营收入和批发资金。


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与当地政府联合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从多层面来获得充分信息,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实现信息的共享,同时加大对小额信贷的宣传,强化农户的法律意识,明确了解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可以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的“联保”模式,运用贷款小组成员互相担保方式代替传统的抵押担保。对于银行而言,提供抵押品是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借款人而言,他们大多数是比较贫困的农户,很难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品。这种“联保”模式可以使得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为贷款小组成员的相互监督、相互负责所取代;银行与分散贷款者的关系也变成了银行与小规模集体的关系。因为同意贷款小组成员之间是比较熟悉的,一人违约会牵连到其他成员也失去借款资格。这样有利于银行发放贷款前节约经营管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农户缺乏足够的抵押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或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品的规定过于狭窄,一方面很多贫困农户自身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另一方面以土地做抵押品在法律上还面临很多困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贷款。所以创新抵押担保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根据《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担保的规定,建议在农村金融市场,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候可以用动产作抵押。从事传统农业产业的农户可以用农产品和养殖品或者以产品的未来收入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这种方式还需要很多细则组织和配套设施。


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将小额信贷产品与农业保险产品捆绑销售。农业生产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农民的生活和经济收入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高风险。发展农业保险是防范自然风险、灾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稳定农户生产收入和农业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


适当放宽利率管制,完善利率结构。利率过分管制使得资金价格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松利率管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小额信贷利率上浮的空间,使得利率与市场利率相符。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增加金融产品品种的供给,除了短期小额贷款,可以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提供,根据提供产品的种类和期限适当定价。在利率上浮的同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当农户遭遇自然风险时,可以帮助农户重组还款方案,以此保证农户的还款能力,避免因为利率提高而遭遇更大的呆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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