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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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admin 爱卡网总监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0-3-4 17:29:4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2009

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的几个题目,求教!!!

1选C.欺诈的民事行为 2选E.如果乙无力承担,由某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3(1)商店与甲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是mgc不能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因为商店要求补足属于变更合同,所以mgc不能擅自撤销合同。4A.由甲、乙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5B.强制执行D.公用征收 6C.条件不成就。

甲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的要素分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即mgc人提供借款,收回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按期还款,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法的几个问题~~

甲银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合同中未载明保证方式的,(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4)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银行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8

(1)未过诉讼时效。甲银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合同中未载明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4)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5)不能实现。诉讼发生时已过保证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

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预扣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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