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蛋壳公寓解约了,合同上写的租房合同解约分期贷就解约,如果分期不解约怎么办? 这个目前来说还是按合同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够解决的话,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律进行处理,非常好的一种。 租房屡屡遭受“套路贷”,长租公寓租金分期是好是坏? 得面对快节奏高压力的,租期付款也是一件好事样会客的生活变得轻松一点,但是在签订协议钱一定要看好,不要被套路,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我国的法律也要严谨的对待这样的贷款,让公民租的安心,住的放心! 北京公租房能落户吗?
公租房暂时是不能迁入户口的,因为不是租住人员的物业。而限价房和经都可以迁入户口的。 北京市与2017年发布了一则通知,具体政策摘录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三)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主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荐住房租赁企业或项目,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二、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二)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出租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并确保出租住房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承担出租住房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出租住房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情形除外。 (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三)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3.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5.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予以注记。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六)规范承租人使用出租住房的行为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七)加强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通知中涉及义务教育、户口登记和迁移等具体问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北京市公布了公租房细则,外地人正式纳入可申请范围。通知规定,非京籍人士来京连续稳定工作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明、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租房。对于非京籍申请者的收入条件并无限制。 参考资料:-北京公租房 最近租房遇到很多中介押一付一,说是不收任何费用,可能吗? 这个近兴起的一种租房方式-租期,就是中介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比如会分房司令、巴乐兔等,用你的名义和第平台签订借款或者贷款合同来为预付房租,然后让你通过第三方平台的APP来还款或还贷。这个算是他们的经营模式吧,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愿意通过贷款来租房,所以在租房的过程中中介是会刻意将这个点隐瞒的。再有一点就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被贷款了,有个什么情况导致晚几天交房租,就会被催还贷,这个时候才发现不对,但是都签订了合同,啥说都晚了。要么继续租要么认栽。 另外中介的话术是不跟你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其实这些费用都包含在你的房租和其他管理费里面了,而且肯定还会收取房东的费用的。押一付一这种租房模式听起来不错,但是初期行业乱象有点多,网上一搜租房,负面新闻多于正面新闻,很多都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分期付款”变成“分期贷款”。所以就算要用押一付一,一定记得找正规大平台。像重庆这边,就有管家婆、家家贝创的租户遭遇了类似被贷款事件。 会分期租房还没到期,不租了怎么办 您好,如果您在期内不想住了的话,按照以下步骤就可
1.与公寓协商。 如果您出现特因不能继续入住,您需要与公寓协商一致并办理好相关的退租手续。 2.通知会分期工作人员您要退租。 有两种方式任您选择哦~ 方式一:提醒公寓方为您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来告知会分期您要退租。 方式二:拨打会分期客服电话400-0185-581直接通知会分期您需要退租。 3.暂停代扣 会分期接到通知后会暂停代扣房租,为了避免还款日当日代扣房租,请您一定要在还款日前3至5天通知会分期哦~ 4.协议终止 等待公寓方与会分期确认并处理完毕后,会分期协议会自动终止。 手机莫名其妙收到58同城发来的申请租房签约申请,而且每天都接到这类短信还有租房分期被拒绝的短信申请 有可能手机被丢这段时间信息泄露了,别人操作过什么,建议还得跟58客服工作人员联系下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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