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办法(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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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1-5 12:19:07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网贷平台借款是否合法?

利息正常的网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要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限三区”:

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

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

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网贷平台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所以不属于高利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扩展资料:

据一些投资者介绍说,在网贷平台上赚钱虽有高达15%左右的收益,但也提心吊胆。80后的杨堃,想拿手里的闲钱做点儿投资。然而,股市低迷,理财产品利率低,都不是好目标。

直到他发现了网贷,就选择一家成交活跃和口碑也不错的网站做了第一笔投资,这一尝试让他赚到了一点钱,有了一定的收益,但还没有继续投太多的钱,因为还没有看太清。新来的投资者看不透网贷的玄机,老玩家也如履薄冰。

据网贷行业资深投资者介绍说:“现在我们观察,大多数的这些网站,它的坏账率显示是超过5%的,高的10%的也有。”如果一些网站出现倒闭等问题,风险很大。

比如,2012年上半年就发生了淘金贷网站负责人卷款出逃的情况,他们虚拟出一些借款人,从众多信以为真的小额投资人手中,骗走一百多万元。统计显示,目前e速贷、红岭创投等几个平台到期未还款额度都已超过千万,其中一个叫王亚军的人,在多家网站借款几百笔,目前有五百万元借款到期未还。

在采访中,翼龙贷公司总经理王思聪表示:“我觉得在这个经济比较平稳的时期,应该有2%左右(的坏账率),还是正常的,这也是网贷不可现在马上解决的一个难题和课题。”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在积极采取第三方担保,或者建立风险保证金等形式,来保证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网贷需选正规合法平台进行交易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p2p网贷监管细则要求对企业放贷不能超过100万
错误,请注意是借款余额个人不能超过20万,企业不能超过100万,并不是借款总额!!!上面的回答非常不专业
如何理解P2P网贷监管细则中的“关联关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公布后,很多客户向笔者咨询,意见稿第十条关于禁止行为其第(一)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的“关联关系”如何来理解?笔者现针对如何理解关联关系,撰写本文,供参考!
  在实践中,我国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一般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前者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关联方,后者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界定。

  一、关联关系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时这条还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和范围,这些规定都为界定关联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例如,合营或者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法人是指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为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④前述第①、②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⑤根据实质重十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第三条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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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备案细则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金融部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要求非常严格,好多指标都需要平台从成立初期开始准备。要想在短时期之内对平台进行整改,完全达到国家监管的要求基本是不可能的。
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其中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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