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按性质(贷款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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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0-4 17:57:3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信誉贷款是属于那种性质的工作
有私人。有银行。有网贷
什么是保证贷款啊??性质是什么样的??
保证贷贷款人按《担保法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消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是担保贷款的一种,贷款人与借款人之外的第二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贷款形式。
  业务优点:
  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币种和期限:
  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价格: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坚持公平、合法和按合同办事的原则。中长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额度:
  保证贷款必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获我行审批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实行统一管理。
  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贷款特点:
  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法律问题: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担保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保证责任期间的问题: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复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抵押贷款的特点和性质
抵押是拿自己产做抵款可以循环使用。一、个人循环综合贷款:
  个人循环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经银行审批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度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个 人 循 环 贷 款 优 势:
  ◆ 余额控制,循环使用:该贷款为余额控制,在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贷款归还后,可以继续循环使用,直至达到最高余额或期满;
  ◆ 超高额度:贷款额度仅受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方式限制,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产评估值的7成,远高于信用卡的透支额度;
  ◆ 随借随还、用款灵活:客户可随时办理,方式灵活,还款亦然;
  ◆ 利息的最大节约:贷款利息为银行基准利率(5.31%-5.94%),客户在获得额度时并不计息,只有在实际用款时才按实际天数计算,客户用款的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
  ◆ 理财功能:按需使用,既解决客户短期周转困难,又不增加使用外贷款利息。

  个 人 循 环 贷 款 的 特 点:
  ◆ 保障方式:抵押、质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可组合选择;
  ◆ 贷款额度:抵质押物按照银行认定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7成;
  ◆ 额度期限: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0-30年,到期后自动作废,不可继续使用;
  ◆ 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挡贷款利率及银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
  ◆ 还款方式:客户可以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按月(季)付息,或利随本清。
什么是贷款性质? 分别有几种?
抵押的,无抵押的,个人经营贷的,助业贷的等等
金融法:贷款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有哪些?
贷款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币资金的一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指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债务人(或借款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
循环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循环贷款未必是承诺性贷款。相反,短期的多数是非承诺性的
贷款的法律性质
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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