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非法集资定义(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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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8-9 17:43:5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P2P网贷比较正规,目前类似的平台比较多。
p2p网贷合法吗 算非法集资吗
不算,非法集资是那种要花钱取投进去,然后分润,这才是非法集资,但是网贷利息还是比较高的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和模式
非法集资的特征分明显:
1.未经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案件如此盛行,主要是抓住了投资者的以下心理:
1.贪图暴利心理,投资人总希望能够快速致富,诈骗机构也正是利用这点人性的贪婪引人上钩,在面对只要稍加分析就能分辨出来的骗局时,投资者往往因高息的诱惑选择飞蛾扑火;
2.侥幸心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不会接最后一棒,所以即便是有的人明知自己参与的是一个骗局,也天真地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接盘的人;
3.责任推脱心理,有许多投资人没有摆正心态,赚钱了就是自己的,亏了钱就是别人和政府的错,却从来不曾想过自己也有原因。
御 泰金服P2P平台告诉你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题主收到回答能够采纳一下呗,十分感谢您
我借的网贷属于非法集资,被公安局经侦办接管叫归还脏款,除了本金,我是否还需要需要支付剩下借款的利息?
由于资金来源违法此所涉借款合同无但是尽管如此,本金你还是还是要还利息方面由于借款合同无效,你可以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来支付。对于利息高昂的网贷来说对你是有好处的,可以省下很多钱。公安局那边认不认很难说。建议你首先归还本金,利息他们追你要再说,可以再打一场官司确定利息。
网贷是合法的吗?和非法民间集资一样吗?
不合法,也没说违法,跟非法集资才不多。
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非法集资和p2p别在哪里

1、出借人群不P2P借贷是具有小额资金需个人,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小,会对资金进行双向打散,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会来自多个不同的投资人或者一个投资人的资金会借给多个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况下,每一笔借款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等,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3、收益率不一样:p2p的收益率比银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规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内。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即无法追回,那么出借人资金将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

1、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2、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3、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的进行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扩展资料: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参考资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集资


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1、借直接借款模式
即借款人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于房地产、股票、债权等投资P2P平台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不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帮助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平台没有接受资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P2P平台自融模式
主要是指P2P平台设立者或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借贷平台上通过虚构交易、增加借款数额等方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如在2014年名噪一时的“东方创投案”中,被告人邓某、李某某等采用的既为这种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自由地产物业投资、借旧还新,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3、P2P平台资金池模式
指的是平台利用对资金有管理权限的便利条件,采取发布虚假标的、设置特殊理财项目的方式提前聚拢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借款的期限、金额以实现资金和项目的“错位”,归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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