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借贷关系的那些事!有哪些改变?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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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11-18 15:57:49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昨天和大家聊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部分,今天来谈谈关于借贷关系的部分,这部分应该大家经常也会涉及到,借贷问题一直是一个普遍问题,而每年的诉讼案件中,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占了很大的一个比例,所以今天主要来看下《民法典》中对于借贷关系如何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关于《民法典》中借贷关系的那些事!有哪些改变?需要注意什么?
一、借贷关系成立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把借款提供给债务人时,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反之则不成立,之前有朋友碰到借贷问题,借贷合同签写完成后,没拿到借款,那么该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二、抵押物品的处置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条相比之前来说基本算完全改动了,也就是说抵押人可以在抵押物品后,依然有权处置该物品,如车主抵押车辆后,依然有权处理抵押车辆,所以以后在收抵押物时需注意。
三、借贷关系利息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四、禁止高利息高利贷或无效,《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
五、借款人履行还款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有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喜欢用这招来规避高利风险,以后大家要注意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后说下,如果是之前的借贷关系的话,那么处理方法还是按之前处理,只有2021年1月1日后的借贷关系,就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施了。#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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