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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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9-20 14:35: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在涉及到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刑事责任认定中,经常比较多见的是互联网平台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的媒介平台,在认定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中,有可能对相关的借款人员也会采取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这就涉及到借款人在具备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依据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并没有因为借款人单纯的借款纠纷而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如果中介机构和借款人以及借款人本人在具备特定的情形下,尤其是在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这是有关借款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件,虽然是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出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强制规定效力,但是对司法机构在追究网络贷款平台中,尤其涉及到借款人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多次借款时可能会因为涉嫌分析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借款人和网络贷款平台等中介机构有勾结时,会被分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网络贷款领域中,存在着网络贷款平台或者是借款人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勾结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上述最高检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会谈纪要中所列举性的内容主要有:
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1.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
如果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相互合谋,或者借款人存在着违法违规进行借款的,这时中介机构仍然帮助借款人在其网络贷款平台上为其借款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将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发布到借款平台上,或者另外单独和借款人约定借款提成的相关内容等等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帮助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不但中介机构连同借款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在网络贷款领域借款人进行借款时,网络贷款平台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一种信用担保等等担保措施,但是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提供担保或者是无担保措施时,中介机构明知借款人没有能力提供担保,而以自己名义或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是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违规吸收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也会连同中介机构一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3.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规模相应较大,为了便于更好的融到资金,如果借款人和网贷平台相互串通,通过拆分借款项目的期限,拆分借款项目的规模,或者采取其他债权转让等各种方式来为借款人吸收资金时,也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这里所分析的这三种情况都是网络贷款平台和借款人合谋时来吸收资金,而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三种情形。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要对借款人和网贷平台的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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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单独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检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会谈纪要的内容,借款人因为在网贷平台的借款行为被认定,分析犯罪的情形主要有:
1.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为了达到进行借款的目的,通常会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是采取了夸大借款项目盈利能力的,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是借用他人的名义,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进行筹措资金的,在这时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借款人切莫在网上任性借款,五种违规借款行为,可能涉嫌非吸犯罪
借款人虚构事实,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进行借款,最终导致出借人的借款本金没有偿还的,导致各出借人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失的,这时就需要对借款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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