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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丽水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取款最新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1-10-2 13:58
标题: 丽水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取款最新政策
  从2016年7月逐渐,丽水市完成全新的个人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各缴存企业、市个人公积金管理处及各县市(市)中心:

  为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获取、应用现行政策,均衡员工缴存与应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与义务关联,反映规章制度的公平公正,解决公积金管理资产供求矛盾,防治风险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组员大会决议通过,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获取、贷款现行政策作以下调节:

  一、员工外地应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按当地买房、还款住房按揭贷款贷款的相应获取现行政策实行。

  二、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额度内,贷款申请人具体能贷信用额度还需与此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能贷信用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妇彼此近12月(含申请办理贷款本月)住房公积金帐户平均账户余额的15倍。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够12个月的,按12个月测算平均账户余额。员工帐户平均账户余额小于5000元的,按5000元测算。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夫妇彼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

  三、员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出示异地公积金贷款证实)后,夫妇两方分别住房公积金帐户须保存月缴存额12倍的额度。帐户保存额度在贷款付清前,不可获取。

  四、本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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