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后,如果要求反担保人偿还担保欠款,反担保人不偿还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反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你有一笔借款是平安担保公司担保的,你违约未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代你偿还了一次。
一、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
1、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
2、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扩展资料: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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