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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肥市住房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理中心办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个人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贷款期限20年以内(含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3、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领取、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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