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网商贷最高额度是20万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2、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3、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
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扩展资料
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相关规定: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宝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宝账户。
如用户属于前述机构,且持有支付宝账户的,则用户同意按照支付宝的流程尽快将该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提现或通过转账等途径支用完毕,并授权支付宝将该支付宝账户注销,但用户仍可使用我们基于银行账户向用户提供的支付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支付宝—服务大厅—支付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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