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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诈骗禁网贷(防范不良网贷和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教育宣传心得体会?)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0-5-31 20:14
标题: 防诈骗禁网贷(防范不良网贷和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教育宣传心得体会?)
防诈骗网络贷款观后感
在鉴别正规贷款公司的时候,要注意如下几点:
1、无抵押贷款骗子往往打着“司”“全国业务”的旗号,甚至假借一些银行、知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等的名义,来迷惑贷款者,取得信有些贷款骗子以公司为名义,但却没有办公地址,甚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遇到这种情况,可寻求工商部门验明真伪。
2、对于那些越是声称门槛低、放款速度快,且利息极为合理的,越需要多加留心及防范。,贷款骗子往往只留有手机号、QQ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留下座机及地址,如果留下,以根据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3、往往要求借款人预先转账支付保证金、手续费、首月利息等名头的款项,等到借款人打款后再与之联系,对方则“开溜”,无法再取得联系。这类“贷款”行为通常在转账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合法、正规的合同,仅仅凭借网络上只字片语的聊天,便要求借款人先支付一定费用。安范意识一定要有,如果遇到骗子,第一时间应该报警维权。
如何警惕高息平台谨防被骗?

据第一网贷大数据监测结果,今年1月初,高息网贷平台共有193家。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88家平台的网站打不开,而105家平台仍然正常运营。

查询这些高息平台发现,他们发布的标的投向大部分为国内外期货、股票、指数期权、股指期货等高风险市场。然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网贷平台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年化收益率超过20%都比较少见,一年回报几十倍的,基本可以判定为骗局。投资者应高度警惕高收益产品,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日化收益率超过1%的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行诈骗行为。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将不予,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而此类平台约定日化利率1%的收益远远超过法律认可的范围。通过分析平台跑路、诈骗的案例,可以发现这些平台往往打着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的幌子,披着高息的外衣进行违法活动。最终,其可能严重侵犯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声誉。这一点是每个投资人都需注意的。

网贷投资需谨慎:

首先,网贷投资要以风控领先、安全靠谱为第一考虑要素。在筛选平台中可以参照几个重要标准,比如注册资本、平台背景、高管团队等。再看,平台产品和标的真实性,是否具备纯线上的大数据风控能力,以及是否触及网贷监管的12条“红线”。此外,网贷投资一定要坚持小额、分散的投资原则。


防范不良网贷和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教育宣传心得体会?
防范不良网贷和电信网络诈骗,这种宣传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应该从中学生开始就应该有这方面的教育
防网贷诈骗标语
谨防网贷诈骗,提高网贷安全意识
网贷怎么不禁止
网贷这个东西,是无法完全禁止。毕每一样东西的出现,每一种新生事物的诞生,都是有利有弊的。国家现在正在严p Top。网贷呢,门槛也会越来越高。能够从事网贷司,也将会越来越正规。打擦边球,梦想吸血的网贷公司。将会越来越少。消除网站会诞生另一种其他形式的贷款。无论是网络上的,还是现会中的。所以,国家不是不禁止。而是要控制他。网贷这个东西,是无法完全禁止。毕竟,每一样东西的出现,每一种新生事物的诞生,都是有利有弊的。国家现在正在严控p Top。网贷呢,门槛也会越来越高。能够从事网贷的公司,也将会越来越正规。打擦边球,梦想吸血的网贷公司。将会越来越少。消除网站,就会诞生另一种其他形式的贷款。无论是网络上的,还是现实社会中的。所以,国家不是不禁止。而是要控制他。
网贷是不是快被国家禁止了。
对的,必须除掉,而是之前的高利贷应该退会到借贷人账户上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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