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为拘役刑;1.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可以在法院开庭前偿还债务,协商跟网贷公司达成和解。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划拨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扩展资料:
哈铁两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8月24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副院长金锋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哈铁两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滕大伟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会议由该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云祥主持。
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把调解作为与判决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运用到司法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推行“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面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推进高效调解模式的构建。只有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才能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方法。
为此,哈铁两级法院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使“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成为两级法院共识。
此外,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心理等因素差异,有些案件的调解非主审法官一人所能完成。
因此,哈铁两级法院提倡,对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深入挖掘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主审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领导、主管院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引导广大法官认清调解意义,端正调解理念,充分调动法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从各自职责出发,利用各自优势,发挥各自作用。
主审法官发挥最了解案情的优势主导调解,审判长发挥控制审判让当事人重视的优势跟踪参与,院庭长发挥更能令当事人信服的优势择机出面,人民陪审员发挥最熟悉社情民意、亲和力强的优势参与协调,全员推进调解工作。
哈铁两级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到裁判、庭审前至庭审后的各个环节,使调解结合案件事实发现层层衔接、环环相扣,覆盖诉讼全过程。根据诉讼各环节所要解决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策略和方案。
在庭审前,通过审阅诉讼材料,积极宣讲法律规定、提示诉讼风险、降低对抗情绪、引导自行和解、增强当事人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
庭审中,查清案件事实、理清争议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摸清双方底线,掌握调解主动权,通过分析案情和释法析理,增强调解方案的针对性、说理性和操作性,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庭审后,以衡量利弊为着力点,引导当事人认清裁判结局,放弃不合理诉求,趋利避害,理性选择调解方案。
在民商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调解愿望强烈,调解的基础和条件成熟,易于达成调解,但是部分案件当事人虽有调解意愿但碍于不合理期望、对立情绪、怀疑态度等各种因素,难以提出合理方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鉴于此,哈铁两级法院探索把握不同案件调解规律,积极推进民商事案件全面调解。对不服一审裁判的案件,利用当事人意愿在二审中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由一审法院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进行调解工作。
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审慎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多做说服引导工作;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存在生活现实困难的,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予以适当救助,最大限度缓和矛盾。
参考资资料来源:人民网-哈铁两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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