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物: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自有房屋,已具备“房产证”。
2、 抵押流程:
(1) 持房产证到产权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询问该房产是滞可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 如得到可以办理的确切答复,请“房产证”及有关个人资料到建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申请;
(3) 建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有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3‰ 收取手续费;
(4) 建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5) 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机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 抵押登记办妥后,建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款利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5.67 %
6个月至1年(含1年) 6.39 %
1年至3年(含3年) 6.57 %
3年至5年(含5年) 6.75 %
5年以上 7.11 %
贷款期限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年利率% 5.58 5.85 5.94 5.94 6.03 6.03
月利率‰ 4.65 4.875 4.95 4.95 5.025 5.025
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 月均还款额(元) 442.93 303.95 234.99 193.47
房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链接: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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