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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借款利息: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的利息要不要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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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卡网总监
时间:
2020-2-2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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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借款利息: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的利息要不要缴营业税?
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往来的利息要不要缴营业税?
各集团公司之间的企业属独立核算企业,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交营业税,但集团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通过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可以不缴营业税.因此,你所说的集团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其一要看集团公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一般为县级政府以上),其二,集团各所属成员的借款是否经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错统还.如不具务前述条件的,则要交纳营业税!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否收税求大神帮助
息如何进行避税处理?文章来源:188 更新时间: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乙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550 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 600 万元。已知同期同类 银行 mgc 利率为 8 %,城 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 7 %,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按 3 %。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 50 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6 万元。假设乙公司 2000 年利润总额 200 万元,所得税税率 33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 额:(200+26)×33 %:乙公司支付利息 50 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 企业所得税 纳 税人,税法 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mgc,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 8 . 5 8(26×33 % ) 万元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 50 万元利息还须 按照“税目缴纳 8 %的 营业税 和相应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及 教育费附加,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 =4 . 4×(1—33 % )+8 . 58=11 . 53( 万元 ) 情况一: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 500 万元。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 500 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mgc。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对于情况二和情况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 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进行 合理调整。企业在采用情况二和情况三进行 避税 时应当谨慎行 事。情况一较为稳妥。税法 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mgc。
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借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mgc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集团公司之间的企业属独立核算企业,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交营业税,并通过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可以不缴营业税.因此,你所说的集团公司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6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支出做年报时需要调整吗
编制合并报表得调单个报表不用调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账务处理
如果符合统借统还取得的mgc利息收入,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利息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规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mgc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特殊规定(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mgc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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