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停止,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贷款通则》对相应的规定:
十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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