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
《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
《金史·熙宗纪》:“﹝皇统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扩展资料: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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