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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网贷管理办法(关于网贷的法律)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0-12-2 21:16
标题: 广州网贷管理办法(关于网贷的法律)
p2p网贷监管细则要求对企业放贷不能超过100万
错误,请注意是借款余额个人不能超过20万,企业不能超过100万,并不是借款总额!!!上面的回答非常不专业
有在广州网贷太多还不起的人吗?
我帮你
我是做广州这边银行贷款业务的,很多客户不懂,乱申请小贷,网贷,我怎样才能让他们第一时间找到我,急急
采用和那贷一样的宣势,凡有宣传他欢帖广告的地方就是他身边帖上你的广告,之前一定要先把你的广告做好,这个你要好好学他们,也就是不花梢、清xi、一目了然;再就是想办法在你手机朋友圈上做一个能吸粉的专业平台,一定管用!
国家现在整顿网贷政策有那些
中国不应该有小贷害死多少人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P2P监管:地方金融办如何担责

银监会出台《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依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负责对P2P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而具体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则交由地方金融办负责。

但与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不同,P2P行业没有鲜明的地域金融属性,不管注册在哪个地区,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全国各地的资金,也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对于P2P的这种完全“可贸易性”,地方金融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性,所以监管更需反其道而行,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属地管理、属人管理是目前相对成熟的监管思路。平台注册地、高管团队集中在什么地方,就由该地金融办进行监管。如果每个地方金融办都在一个平台监管上插一脚,管理将会变得非常混乱,监管明确性更有利于市场发展。监管只要抓住核心矛盾,管住平台的人和钱,将其圈在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机制里面,其他的规则留待市场检验就可以了。

对于如何提高地方金融办监管的有效性,朱青山表示,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是最有效的监测手段,目前人民银行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着手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监控P2P行业风险。

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抑或是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都对行业信披作了较大篇幅的阐述和要求。

地方政府、协会在信息披露推动工作上也不遗余力。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研讨会,要求会员单位每天更新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相继出台P2P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近期上海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细则,要求每月披露包含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在内的共49项信息。

而在P2P深度洗牌之际,信息披露充分的平台有望在惨烈的市场厮杀中占据优势,不少平台伺机而动,快速响应。

朱青山认为,对于监管方来说,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并能有效降低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


关于网贷的法律
一、会监管意见
  1、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
  (四)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合规方案: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
  (二)居间费用:收取居间服务费,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六)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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