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婚姻中势群体。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是为了给自己的女儿有一些保障。毕竟在婚姻中,女性因为要承担怀孕生子以及育儿的重任,对自己的事业会有很大的影响。新的婚姻法对女性的权益保障方面没有很大的提升,很多女性开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未雨绸缪。
未婚女性买房首先是女性更加独立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体现,女性开始有能力自己买房还贷。但折射出的也是对婚姻法不能保障自身权益的担忧。
另一方面,有部分女性自己买房,也是对婚姻的不信任,不再把自己的终身幸福寄托到婚姻上,而是寄托在了房子上,是给自己准备的后路,即便婚姻不那么可辈,自己仍有退路。我的一位朋友,婚前男方已有住房,父母仍倾其所有为她首付了一套房子,几年后生活在一起发现男方有一些不良嗜好,咾酒赌博,因此离婚了。幸好有当初父母首付的一套房子,分割财产时,她和前夫各自一套房子。如果没有这套婚前住房的话,她能分到的只是婚后房贷部分,她在深圳生活,可想而知,如果没有这套房子,她等同于净身出户,分到的那点钱估计在深圳连个卫生间都买不到了。
现在这个时代,三十岁左右的适婚青年以独生子女居多,一般最多也就两个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有很大的改善,在这种条件下,父母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过得更好一些,独生女儿的家庭会举全家之力来为女儿买房,有儿子的在满足了儿子的住房需求后,也会尽力给女儿多一份保障,所以未来未婚女性买房的现象会更多,希望将来大家都有房住,更希望将来孩子们能够不为房子所累,能够想他们所想,做他们想做之事,不必再把买房当成人生目标。
答下:
1、如女前还清贷款,则婚后跟男方毫无。
2、如女方婚后继续。则婚内还贷之一半属于男方。
如离婚,女方应将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男方。另外婚内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婚前贷款买房子,如果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就算时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不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结婚就算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自己和母亲的名字,婚前没还清贷款,不一定离婚时就算夫妻共同财产,看你婚后还贷的方式是不是夫妻共同还。可以进行财产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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