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第三十二条规定:共有屋,由权利人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 )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 二 )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三 ) 房屋翻建的;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一 )属于违章建筑的;
( 二 )属于临时建筑的;
(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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