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商品货济的发展,出现了农业和高利贷。
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赊贷业。《国晋语八》叔向论忧德不忧贫时说,栾书的儿子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艺(极),假贷行贿,就是说放债取利是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赊贷业主要是农贷,所谓农贷就是在青黄不接之时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以维持其生活,以使其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及至夏收、秋收之后,农民再还本付息,国家从中增加了收入,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的困乏。这种农贷虽对农民有所盘剥,但其积极作用应给予肯定。《管子·问篇》载: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有契券者)几何家?农贷的办法是春夏谷贵时,以货币、谷物,农具贷出,至秋收谷贱时,以市价收谷还其本息。《管子·巨乘马》载,对耕田百亩的农夫,在春耕时,国资(贷)子之币,等到大秋子谷大登(熟),谷价大减之时,让农民以谷还币,国家把谷又储存起来,并使谷价上涨,国家从中就获了大利。《管子·国蓄》载:春赋(赋与)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亦即春天赋与贫困农民钱粮,在夏天可以收回农民所织的缯帛;夏天贷给农民钱物,秋天又会收回粮食。这样农民能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国家也没有损失。《管子·山国轨》云:桓公曰:何谓四务?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籝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
这就是说,齐国统治者要把春、夏、秋、冬四时劳动者所用的东西都储存在国家的仓库中,待劳动者需要时假贷给劳动者。这些东西中包括械器、衣服等等。到用完后,再还给官府,并把借贷时的契券销毁。国家机构所从事的这种借贷业,有利于劳动者正常生产的进行,对国家也有利,因此是应当肯定的。
《史记-货殖列传》云:吴楚七国兵起时......贷子钱。借贷之事,自秦汉始。所以近世史家,称春秋战国为封建制度末期,秦汉时代,为商业资本时代,深知历史演进之迹矣。——黄现璠著:《唐代社会概略》 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帐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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