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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总监    时间: 2019-3-7 11:12
标题: 2018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
从2018年年初,国家对现金贷、裸贷、套路贷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浙江省高院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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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1、套路贷定性:“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2、套路贷名义:“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

3、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4、暴力催收: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以上都是最常见的套路贷行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报警或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具体如何认定套路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何为套路贷?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1、主犯:在这个套路贷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明知别人在进行套路贷犯罪,有以下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①.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②.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③.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④.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⑤.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⑥.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提现、取现的;

⑦.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所以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如果在贷款公司上班,一定要及早看清楚,这个贷款机构是否合法,如果在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趁早离开,否则有可能付刑事责任。

四、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1、我们知道,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如果把违法财务已经用了,该怎么追回呢?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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