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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贷发免责声明(扩展资料)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0-9-24 14:50
标题: 网贷发免责声明(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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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免责条款
注意:第一,过分加重对方风义务的条款别写(德,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要显失公平)第二,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话,一定要对这些条款用黑体加大字号或者写在非常明显的位置,否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第三,不要以为约定免责就真的免责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质,很多情形下免责条款是会被认定无效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原则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立场。
希望你能谨慎写免责条款,避免将来被判无效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的合同希望能找律师参看,一般是免费的。
请问免责声明应该怎么写?
其实像这种免责声明的话,你只要写,我同意什么什么,或者是你不违反他们的法律以及一些特权就可以。
帮客户在网上下的图片要跟客户写图片免责声明怎么写
免责声明
本人/(姓名/单位)时间)委托(委或单位)申 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产品名称)的管理权。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 (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 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写):
联系电话:
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
日期:
这是范本,往里面套就行
请问网上的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这上的免责声明是的。
不管他说自己是智障或是联系原作者都没用无效的声明。
“先授权、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基本的原则,所以一切未经授权的刊载理论上都是侵权的,无论声明与否。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
事实上,此类“来自互联网”式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上的“表明作品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他人作品的大致环境和场所,而是要表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
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及其字幕等构成作品的资源时,要标明相关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参考资料: -著作权
免责声明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推广网贷违法吗?
“这些年你的错,都是我的收入”某投友苦涩地调侃返利网站。
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杰锅也深有感触。不少投资人辛辛苦苦大半年,到头来还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最近,在论坛上经常可以看到网友在控诉多家返利网站。归根溯源,还是缘起近一个月以来的雷潮。而问题平台大都出在高返平台,几乎没有哪家返利网站能够幸免于难,有的甚至一连推雷了好几个。
很多投资人通过返利网站链接注册了平台账号,本想着拿点返利提高利息收入,没想到投了没几天P2P平台跑路了,返利还没拿到本金先没了。甚至平台暴雷当天,还有返利网站在做推广,对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来说可就悲剧了。
这不免引起杰锅的思考,平台跑路这锅返利网站该不该背呢?
在探讨这个话题之前,鉴于部分投资人对网贷返利网站不太了解,有必要先简单地科普下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的前世今生
网贷返利网站可以说是与P2P平台相伴相生的。一方面,P2P平台需要做推广,除了通过传统渠道投放广告之外,与网贷返利平台合作可以更加高效精准地获客。另一方面,在行业平均收益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投资人也需要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在多方需求的刺激下,网贷返利网站应运而生。
由于网贷返利网站本身没有产品,只是作为推广方和撮合方,本身触碰不到投资人资金,所以出现跑路的风险很小。这也解决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P2P平台向返利网站支付推广费用,而返利网站从推广费用中拿出一部分来回馈给投资人。这样可以说是实现了三方共赢,皆大欢喜。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随着返利网站上的平台不断出现问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质疑,返利网站的风控是不是形同虚设,只顾利益而不顾投资人死活。
以某大型购物返利网站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初至2017年初,与其有过合作的、被曝出现问题的平台不下24家,也被网友戏称为“造雷工厂。”而更令投资人寒心的是,一旦其推广平台出现问题,就迅速对平台做出下架处理,在官网上看不出任何痕迹,甩锅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网贷返利网站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其声誉,即其入驻平台的安全性。当投资人不再信任其时,网贷返利网站的用户也会迅速流失。因为投资人选择返利网站的逻辑很简单,一是收益性,二是安全性,不同的投资人对两者重要性的排序也会不同。在收益性相仿的条件下,投资人必然会优先选择安全性较高的网贷返利网站,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网贷返利网站之间也存在诸多博弈。在收益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各大返利网站也越来越关注入驻平台的运营状况,不断完善风控措施。那么,倘若入驻平台出现问题,返利网站又有什么措施来应对呢?
杰锅选取了2家较具代表性的网贷返利网站,看看他们的平台入驻标准是怎么样的,有没有赔偿机制。
返利网站平台入驻标准、赔付机制
A网站:入驻标准低,无赔付机制
A网站是国内最大的优惠券网站,近年来也饱受争议。杰锅在官网上并没有找到公开的平台入驻标准和赔付标准,在网页底部可以看到一则“免责声明”:“XX仅作为信息展示平台”“若因发布广告内容不实所造成的法律及相关责任,由第三方理财平台自行承担”。
根据A网站曾经上线的平台,可以推测其平台入驻的门槛是相当低的。虽然在其网站上不曾见到那种日息平台和开业没多久就跑路的低级诈骗平台,但也存在不少经过包装后上线的诈骗平台。该网站所起到的审核过滤作用非常有限。
B网站:审核相对较好,名义赔付率1%~5%
B网站的平台入驻标准为
一、上市系平台直接入驻,(上市公司控股或者持股超过20%),上市公司指:A股、创业板、主板等,对于第三股和港股上市另做国资系标准。
二、国资系平台入驻标准:国资控股或者国资持股超过20%,并对所持的国资企业做详细的背景考察。
三、民营系平台入驻标准:平台实缴在5000万以上,有风险准备金或者质保金,平台有第三方托管或者银行存管
四、风投系平台入驻标准:同民营系标准。
B网站公示了“会员网贷投资赔付保障计划”。可以看到赔付率为投资本金的1%~5%,赔付率每月会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要注意的是,赔付范围中提到,一个平台在途投资(投资未到期)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超过100万按照100万计算。
以一家累计成交额为3.4亿,规模较小平台为例,其官网公示的待还金额为6300万,远远超过100万。而B网站所给到的赔付总额只有100万,只占到该平台待还金额的1.59%,再乘上赔付率,瞬间又缩水了。所以返利网站的赔偿对于投资人损失的本金而言,实乃杯水车薪。
不难看到,返利网站试图建立一套较完整的机制尽可能避免投资人损失,有的平台负责人还会对每一家入驻平台做实地考察和数据监督。然而不管风控措施多么完善,风险始终是存在的。
那么平台跑路了,或者说出现兑付危机,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呢?
平台跑路返利网站该不该背锅?
从返利平台的立场上说,我作为信息中介方,对入驻的平台已经做了一轮筛选,也明确揭示了所存在的风险,免责声明也打了,投资人在投资前就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平台出问题了,我也认了,我也承诺在赔付范围内给予投资人一定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了,我还有什么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另一方面,从投资人的立场上说,我是通过你返利网站的跳转链接进行注册投资的,现在雷了,你收了人家广告费,你就应该付连带责任,不说全额赔付,至少返利网站要把收的广告费给吐出来吧。
杰锅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然而对共同犯罪很难认定,广告发布者(返利网站)在与P2P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时,会通过各种条款避免自身受到牵连。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平台已经流露出了跑路迹象,返利网站还在做推广宣传的,可以将其作为共犯处理。不过一方面,平台跑路具有突发性,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信息总是滞后的,等到投资人了解到平台已经跑路的时候,返利网站早已下架了问题平台。
这并不是说返利网站就可以推卸责任了。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势必要尽到审查的义务。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广告发布者不是明知的情况下,但是却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表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受到处罚。
虽然现在我们没有听说哪个返利网站受到处罚了,但并不代表以后就不会。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爆发后,央视广告部重申广告投放的五点要求,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广告,要求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虽然“互联网+”的监管总是慢半拍,也免不了伴随着行业的阵痛,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概括一下杰锅的观点,平台跑路返利网站绝对是要背锅的。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现像A返利网站这样未尽到广告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返利网站已经做了严格审查,平台还是跑路了,返利网站应该拿出所得广告费,对投资人做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赔付。至于如何鉴定网站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还亟待引入外部监管,毕竟金融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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