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 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定; 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 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标的,债权人因担债权而占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就是股票质押。
公司法143条4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如果该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现质权变卖自己的股票时,知道自己的股票什么时候价格最高,将在自己的股票价格最高时变卖,是内幕交易行为;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
(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
(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
(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1、币种:人民币
2、: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为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生的质押贷款按规定重新审查办理。经协商并征得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3、利率: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4、质押率:股票质押率(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5、警戒线和平仓线: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银行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银行债权,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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