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已经离,不需要提交离明文件。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共有自住房等的,才需要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消费提取—购买商品房提取》
一、提取证明材料:
(一)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
1.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提供:
1.房屋产权证;
2.购房款发票。
*注:
1.如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持委托书为职工代办业务的,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和委托期限。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二)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四、提取额度规定(以百元为单位):
(一)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二)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提取人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六、提取次数: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七、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八、相关提示: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购房提取业务涉及一套住房多人提取的,相关职工应在同一提取业务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二)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九、说明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五)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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