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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 大庆 套路贷(校园贷成校园害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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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0-8-19 18:54
标题:
东北网 大庆 套路贷(校园贷成校园害是怎么回事?)
校园贷成校园害是怎么回事?
2020国试热点:理应将“校园贷”变成“校园安”(2)
教育部的可谓是及醒大部分学生,通过各种媒介传递重要信息,让学生免于掉入违法“校园贷”的陷阱。
有人说大学校园的环境,让学生警惕松懈,对此笔者尚不能赞同。
众所周知,大学校园本就是与社会接轨的地方,同样的,大学也是考验学生独立的时候,学生出现了某种思想上的偏差就不能怪罪于学校,这并不是好的观点。依笔者看来,“校园贷”成风,学生的心态才是根本原因——虚荣心。
在放贷者眼中,大学生属于优质客户,一个是消费能力强(爱慕虚荣,盲目跟风消费),一个是信用意识较强(即使自己还不上,也会东挪西借,直至跟父母坦白)。当然也有采用类似于“裸贷”的形式。还有一点,大学生未出社会,阅历不足,一般的催收稍微加以恐吓,大学生就会想办法尽快还款。也是因为这样,“校园贷”难以阻挡。
“校园贷”贷出了事故,贷出了人命
2019年9月,一位21岁的来自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大二学生,就是因为“校园贷”导致他选择跳河自杀。据了解,这位学生向不良贷款商借贷了几万块,长时间来无法还上欠款且多次收到催款商的恐吓电话,压力过大最终导致自杀来结束生命。笔者根据当地新闻了解到,这位学生在初入大学生活,因为无法抵抗诱惑,才选择贷款,但同样可以通过这件事情表明,如果知法懂法,可以通过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也不会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随之消逝。
另外还有这样的事件,据报道:小徐今年刚刚毕业于南京某大学,因有考研计划,暂时放弃工作的机会,留在南京复习备考。而之所以选择自杀,很大可能的原因是网贷给的压力,因为较早之前家人就帮他偿还过接近10万元的网贷。没想到并未清账,自杀之前几个月,小徐曾在网上有多笔网贷申请记录,自杀第二天,家里人还接到网贷的催债电话。
而在小徐留下的遗书中,自杀的原因是因为抑郁症。到底是因为网贷的压力导致了抑郁症,还是因为网贷的压力加重了抑郁症,我们不得而知。
“校园贷”字面上与校园挂钩,但实际操作者却是被利益熏心的违法商家,利用学生的虚荣心,一步一步的引入深渊。
“校园贷”的套路怎么避免?
监管机构提示,一些“创业贷、毕业贷、培训贷、求职贷、美容贷”等各种“马甲”层出不穷,诱使一些大学生盲目消费,危害很大。一些理财观念薄弱的大学生易陷入恶性循环,一定要提高警惕。
业内人士提醒,对于大学生来说,远离“校园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广告宣传中出现的“免费”“优惠”“打折”“免息”多留个心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二是在增强防范意识的同时,多学习金融常识,弄清其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提高对非法网贷业务的识别能力。
三是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及时找学校相关部门。目前国家助学贷款都有专门针对贫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专项贷款。
四是倡导大学生养成自强自立、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不要盲目攀比,不贪图享乐,有大额消费及时征求家人的意见;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五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近年来,国家加大“校园贷”恶势力打击力度,不少案件中,涉案人员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大学生们在网络借贷时要注意保留证据,遇到非法催债等情况不要害怕和恐惧,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为学生制定“校园安全贷”才是最好办法
遏制“校园贷”套路就是制定为学生专门制定小额的信用贷款之路,据了解,这样的办法正在这几年来相继出台,目前还在实施当中。
根据人民日报报道称,2017年金融监管部门机构叫停违规“校园贷”的同时,也开始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场服务大学生群体。这几年,银行在大学校园加大推广学生信用卡和其他消费信贷服务的力度。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大行,以及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已经发行近百种针对大学生群体的信用卡。
笔者认为,鼓励商业银行入驻校园,是满足了大学生合理的消费信贷需求,也是打压了违规校园贷的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
总结:
“校园贷”的套路是多样化的,而它的危害也是极大,不少校园贷案例反映出大学生金融知识匮乏、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这一点是需要每个大学生都需要注意的,也要加强防范的。而学校也是需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金融、安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关键时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另外,笔者还想补充一点,大学生应该崇尚自强自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合理安排生活支出,进行理性和科学消费。远离虚荣心,远离“套路贷。”
好老师、好课程、好服务。
高利贷三分利,通过法院有加二分,算是套路贷吗?
是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法律没有明确多少利息算是高利贷,也没有界定高利贷的范围,只是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将不会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 因此,在对方没有主动履行约定利息的情况下,约定再高的利息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 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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