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如果从事犯罪会被追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丢了身份证,最怕有人捡到冒用信息,带来一系列麻烦。近日,芜湖市民杨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3838110反映,自己于六年前丢失了身份证并及时办理了挂失,没想到今年还是出现了麻烦。有人冒用她的身份证两次贷款8000多元,贷款公司直接给她打来催款电话。
据杨女士介绍,大约2011年1月,她不慎丢失了身份证,第二天她便到家附近的派出所办理了挂失手续,由派出所联系公安部门统一到报社进行遗失声明。后来,她又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可是今年以来,杨女士陆续接到了北京、南京两地的贷款公司电话,说她曾贷款并未还款。“我并没有在这两家公司贷过款,开始我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也没太在意。”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后来她又多次接到两家公司催促还款的电话。
细心的杨女士便上网查询了这两家贷款公司信息,发现都是正规单位,后又通过客服得知“她”曾于前两年贷款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还申请过一次线上贷款,两次贷款加上未还利息共有8000多元。杨女士又打印出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发现的确有两笔贷款未还记录。
“我压根没有贷过这两笔款,肯定是有人冒用我身份证操作的。”杨女士想起了自己丢失的身份证。因当年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并未留存,为了解决此事,杨女士一边和贷款公司沟通,一边联系公安机关,后在报社找到了当年刊登遗失声明的那张报纸,事情正在逐步解决中。
对此,芜湖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陶姓副支队长表示,身份证代表的是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相关使用单位在需要个人出示身份证时,有义务去查验身份证的真假以及是否“人证合一”,避免他人冒用身份证。
如果未经查验清楚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使用单位来承担。如果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参考资料:安徽省公安厅-身份证丢了6年多 竟被人冒用两次贷款
参考资料: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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