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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逸花违约金真高(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卡网小编    时间: 2020-7-24 20:21
标题: 安逸花违约金真高(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有效)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你的物品价值只有2000,造成的损失也只有1500,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遭受的损失,你在起诉书中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一般来说,法院会将违约金的数额减少到与你遭受的损失相符合的数额
违约金过高
那要看你有没有签正式的合同,还有上面有没有规定违约金
请问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太高怎么办?
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你可以和签约方个人商谈,如果他同意减免那么既可减少。
贷款取消,违约金太高?
那就不贷款或者按时还款
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有效
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依据  》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是,同条第2款的后半部分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三部分:分析  1. 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就违约金的性质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即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限额,在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应当予以减少;二是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即违约金只不过是对守约方的合理补偿,因此,如果违约过分高于其受到的损失,违约方完全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只要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可。  2. 违约金适用的现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机构往往采取折中的做法。既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但同时又不抛开违约金的惩罚性。江苏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26条规定,“违约金以补偿为主,兼具惩罚性”。虽然该讨论纪要并不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基本上可以概括出目前司法审判机构对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第四部分:律师观点  意思自治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说,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最高法律依据。因此,既然法律对于违约金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那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予以适用。更何况,违约金的设定只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那就不存在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了。实际上,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内心已经非常清楚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并且知道这种法律后果对他来讲是具有惩罚意味的。鉴于此,本人认为,违约金最原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履行,最本质的作用就在于对违约方予以惩罚。如果违约金仅仅是对于守约方的补偿,那么双方当事人当初约定那么高的违约金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合同法》之所以赋予违约方请求降低违约金的权利,其最主要的出发点在于防止当事人无限制抬高违约金的做法。立法者将这项权力下放给了法官也是比较谨慎的。我们可以看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强调的有三点:一是“过分高于”;二是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三是“适当减少”。  但是,尽管如此,毕竟司法机关还是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现在司法机关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情况来看,经常是法官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搁在一边,对违约金的标准肆意调整。
违约金约定得太高有用吗?
协议有效的
违约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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